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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著作权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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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著作权制度的特征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它起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利用而带来的利益。著作权制度产生于出版业,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是出版业的主要技术背景。出版业的产生使一些作品能够被大量的复制出售,使某些作品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由此各种盗版牟取私利的行为也应运而生。欧洲印刷业的迅速发展,一方面给出版商带来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给诚实的商人造成极大的威胁。出于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出版商力图谋求对某些书籍的垄断的复制和发行权。特许出版权就是由英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英国在16世纪中叶成立了印刷工会,以维护出版界从业商人的利益。英国政府实行了书刊出版的特许证制度,即由皇家通过特别授权,给予印刷工会的成员及获得特许证的商人以出版书籍的特权。这时的特许出版权的性质是国家授予的特权,属于公权力,其利益的收取人是出版商,所保护的行为是复制发行;而作者本人从中并无任何受益,反倒成了这项制度的局外人。因此,特许出版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出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并不是著作权制度的起源。直到18世纪初,世界上才诞生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人们认识到作者才是创作的泉源,作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即使出版商的利益保护得再充分也是无源之水。在作者阶层的强烈要求下,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这部法令以保护作者的主要权利为目的,建立了两项革命性的原则: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已经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该法令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它是以作者为本位的权利,确立了作者在此项权利中的主体核心地位。同时,由于权利是依法产生的,因此权利的性质确立为由民法调整的可转让的财产权。权利主体的不同和由公权力转变为私权力,标志着现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该法只涉及了书籍与乐谱的复制行为,这一阶段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实际上是“版权”制度阶段。18世纪末,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著作权理论学说,欧洲大陆各国也相继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他们认为,作品不同于其他商品,作品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著作权人身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是次要的。这些思想成为欧洲大陆国家中人格权的起源,大陆法系国家因而把著作权法称为作者权法(Author'sRightsLaw)。这样一来,著作权的概念更为明确,内容更加充实,著作权发展成为以作者为权利主体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的民事权利。其中,法国在1793年制定的《著作权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也像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法也形成了两大法律体系:1个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版权法体系,它把著作权主要作为财产权,不强调其人格权内容;另1个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法体系,它不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并且着重强调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内容。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著作权两大法系的界限也日益模糊。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作品突破国与国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利用。19世纪中叶前后,有些欧洲国家通过双边条约或实际互惠的做法开始将著作权的保护扩大到外国公民。可是这种做法内容不够完备,也没有统一的形式和标准,难以实施,因而建立统一的多边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成为迫切的必须。在1866年,10个国家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经过1个多世纪的发展,该公约已经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相互间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性公约,目前有130多个成员国,适用的是在1971年批准的巴黎文本。二战后,由于一些国家的国内法达不到《伯尔尼公约》所要求的保护标准,这些国家于1952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它是对现行《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该公约于1955年9月生效。1993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更进1步加强了各国之间相互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的特征

著作权作为文艺作。咕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由法律制度所决定,而法律的制定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著作权法的条款矸:同,著作权有不同的定义和适用对象,这是由于在不同时代作品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有所不同,各利益相关方对文艺作品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有1个认识、利用和维护过程,导致了这些利益主体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想法,且利益主体在各个利益博弈阶段的地位不同、力量不同,导致的结果自然不同,这就导致r著作权制度在不同时代有不同定义和不同内涵。从现代著作权制度发展呖程来看,大致经过3个阶段,分别是印刷特许权阶段、作者权阶段、现代著作权阶段。(一)印刷特许权阶段特征印刷术出现后,将原有的对作品的抄写改为印刷,尽管能够大规模复制作品,给印刷人员带来了收益,可是在一定程度上给统治阶层带来管理上的难题。为对印刷进行管理,阱凋各方利益.限制印刷复制的种类和范围,统治阶层将印刷作为一种特许权赋予特定人群。如我国的宋代就已经出现了对于刻饭印刷的特许令,能够认为是著作权的早期定义,北宋神宗继位,为保护《几经》监本和园子监的刻EIJ出版的唯一地位,朝廷下令禁I上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若想印刷,则先须取得国子监的同意。综上,在印刷特许权阶段,对于著作权的认识和定义是建立在统治者对印刷术-r解的基础之上,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特权性质,能够将这一阶段的著作极制度理解为:著作权为一种特许印刷权,作品的传播和复制须经统治阶层赋f特别许可.作者无权对作品的传播复制表达意见。在这一阶段,著作权制度的特征有如下三点:一是著作权是统治阶层权力的产物,是一种行政命令权;二是著作权是统治阶层赋予特定人员在特定u寸期印刷、出售作品复制件的专有权利、采取强制性措施(扣押违法作品复制件)追究违反特许令的责任以及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专有权利;三是作者在没有获取统治阶层同意以前,不享有作品的印刷特许权,即不享有著作权。(二)作者权阶段特征在著作权制度发展初期,印刷特许权将作品的复制传播的权利赋予了特定人员,创作作品的作者对此没有任何决定权。随着文艺复兴阶段思潮兴起,作者在作品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逐渐为世人所认可,以《安娜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令形成了具有普通法传统的著作权——作者权法令影响了法国、德国以及拉丁美洲国家,形成了欧洲大陆法律传统和拉丁法律传统的作者权,两者都是现代著作权法的渊源,能够将这一阶段的著作权理解为:著作权是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印刷或支配作品复制品的专有权利,作者享有对作品的精神权利,印刷商在作者的许可下才能获取作品的印刷权。在作者权形成阶段,著作权制度具有如下3个特点:一是作者历史性地享有在特定阶段对作品印刷复制的权利,印刷商在印刷以前需取得作者的许可;二是作者同时具有了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三是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授予作者的或是作者权,或是版权,并不统一。(三)现代著作权阶段特征作者权形成阶段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权与技术交互发展影响的时代特征,可是受到技术和作品类型的限制,这一阶段的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停留在当时对作品的理解和有限的运用方式之上。进入20世纪后,作品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新的复制与传播技术导致作品的表达方式更为复杂,诸如摄影技术、录音技术、通讯传播技术的出现,产生了表演者对作品的演绎,同时包含无线广播和电视广播的播送就已经突破了原有作者权的定义;又如应用计算机技术开发的软件产品,由于开发者和作者权人存在不一致现象,都已经不能被认为是原有作者权的权限内容r,作者权亦无法按照原有作者权的定义对作品的创作者赋予相应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将著作权命名为作者权,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如1985年法国准备修改原有的<作者权法》,将新技术产生的著作权都涵盖进去,但由于原有《作者权法》不再适用,不得不重新明确法令名为《作者权及表演者权、音像制品生产者权、音像制品传播者权法》,将作者权与其他著作权相互并列,这表明将著作权命名为作者权已经不再符合时代的要求。与之相反,版权(Copyright)中的copy在新的技术发展前,仍然能够较为准确地表述静电复印、电影拷贝和音像复制等含义,故而,版权能够涵盖新兴的表演者权、软件著作权等权利。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WIP()版权条约>,首次使用了版权(Copyright)术语。鉴于作者权从l5世纪到现在已经有相对广泛的应用,故而在《伯尔尼公约》中,仍然使用作者权,只是在目前相对作者权而言,版权的使用范围日益广泛,其内涵也有所扩充。本15中的著作权与版权同义。在人权思潮的影响下,到了20世纪,著作权的法律地位被进1步提高,普遍承认著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a)参加文化生活;(b)享受科学进步以及应用所产生的利益;(c)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综上,现代著作权能够被定义为:著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指作者以及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它涵盖了从创作剑表演、复制等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成果的权利。现代著作权制度特征有如下4个:一是著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不可被剥夺;二是著作权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三是著作权包含了作品的复制车义、表演权等新兴内容,其内涵和外延有所发展;四是著作权对授予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四)我国现代著作权特征我国通过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构建的著作权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和著作权发展的现状,除了具有以r: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点:1.权利主体规定合理。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在创作完成作品后,即可依据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著作权主体地位。2.衡平社会各方利益。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同时.为防止著作权人利用权利保护规定.损害社会各方利益,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作品著作权的条款。3.适当扩充了著作权权利种类和客体。根据我国国情,将出版者权纳入到著作权制度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具有我国文化内涵的著作权保护形式,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高科技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和使用方式进行了规定。4.融合厂国际著作权法最新成果,及时对著作权进行修改。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后,我国对原有著作权制度体系进行了修改;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局部修改,并根据国家著作权发展的新趋势和我国具体情况,在2012年发布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征询意见稿,进行广泛意见收集以便进行新的修正,从而试图建立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备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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