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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的权利证明,著作权与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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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的权利证明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著作权人能够根据自愿将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权利登记。在侵权诉讼中,经过登记的著作权,权利人能够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给法庭作为权利证明;没有经过登记的著作权,其权利人应当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往往发生争议。作品在境外发表或者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在录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起诉别人侵犯其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等情形下,他们享有权利的证明问题更加复杂。实践中,不能想当然地要求著作权人一律提供其创作作品的原始手稿,要求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提供著作权人许可其出版、录音录像的原始证据,否则就不承认当事人享有相关的权利。这样做,不适当地加重了原告的负担,而未考虑被告是否对原告提交的有署名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软件等合法出版物等权利证据提出异议,是否举证反驳原告享有权利等因素。有的音乐光盘,可能汇集成百上千的作品,要求光盘制作者逐一将许可合同提交法庭,进行质证,很不现实,合同涉及的价格等商业秘密也可能因此而披露。考虑到著作权法关于“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视为作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能够作为证据。这条规定,重点把“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形式予以承认,对解决著作权的证明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与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某一证据是否采信还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无误后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重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

著作权与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商标是商人对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以特定符号进行标记,用以区别其他商人产品,其产生历史能够追溯到古代,如我国宋朝,在山东济南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就设计、制作了一枚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以白兔为商品申请注册标志,将其所生产的细针与别人的产品分开。这些标记逐渐演变成为今日的注册商标和保护制度。现代的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注册商标人依法享有支配其申请注册商标并禁止别人侵害的权利,包含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别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络与区别1.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络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是无形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是无形财产;都是法律所赋予从事智力活动人员的权利,其别人员非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上述权利。它们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当法律所赋予的时间到期后,能够通过申请延期,以延长权利使用时间;著作权和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各个地域之内的法律赋予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通常不具有域外效力。2.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著作权依“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产生,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但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并获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方能产生。商标权的客体是区别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换言之,商标权的客体主要是一种外观形式。如对同一美术作品在征得其权利人同意后,用它作为识别不同商品和表明不同商品的质量的标志时,即为商标;用于人们观赏时,即可作为著作权客体中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技术方案,一旦超过法定有效期限,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即可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不支付任何报酬而使用它们。商标权则不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但有连续续展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商标权提供了无限期保护。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避免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民事法律主体,对同一或相同标的(不包含有一定区别的标的),1个主张拥有商标权,1个主张拥有著作权,两者之间产生的冲突。这种冲突由于跨越商标法、著作权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属于异类权利冲突。(1)冲突产生的原因首先,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不同领域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指向同一客体。一般而言,商标权与著作权作为两项不同的知识产权,其性质和作用迥异,不应当发生冲突,可是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部分美术作品可用作商标标识,不同法律赋予的权利共同指向同一客体时,权利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这就导致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竞合。其次,著作权与商标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取得方式,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制度,商标权则是登记制度。此一明一暗的权利状态,导致在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申清申请注册人确实不清楚存在其他著作权人或是明知但隐瞒商标管理部门而管理部fJ无法得知著作权人存在的情况,最终都导致侵犯著作权的后果。(2)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首先,对发生冲突双方的主观恶性进行判断,根据注册商标人是否知情分为如下两种解决冲突的情况:一是注册商标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在明知作品有著作权人的前提下,出于牟利目的,将该作品申请作为申请注册商标,能够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由商标管理部门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同时侵权人应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二是注册商标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知或出于善意的目的将别人作品申请商标,主观恶意缺乏,则能够视情况不同对注册商标人进行处罚,如在商标已经有知名度时,商标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著作权人等方式解决纠纷。其次,遵循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原则保护著作权人和商标使用人的各方利益。著作权人处分权利时,能够采用完全转让和有限制的转让方式。为防止注册商标人和商标使用人之间因作品著作权出现纠纷,作品著作权人一般采用完全转让的方式转让作品为妥,即书法、绘画或摄影等作品用于商标,著作权人必须将该作品在商标(最好既包含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也包含非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以防日后延伸申请注册时,再遭遇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抵触)上使用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商标权人。权利转移后,该商标由商标法调整,商标图案在上述商品上使用不再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有限制的转让,注册商标人和使用人应该注意著作权人对作品权利的限制,以避免因突破限制而导致纠纷。最后,根据驰名商标的社会经济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对注册商标人、使用人或持有人在商标上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保护。对驰名商标与著尔权之问的纠纷,应以调解为主,注重利益的均衡分配,并进1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达到驰名商标和著作权制度均衡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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