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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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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演绎合同和展览合同等。其中,出版合同又能够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报刊出版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能够按照许可使用的方式区划为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同;表演合同又能够分为舞台表演合同和机械表演(如广播组织的播放)合同;演绎合同又能够分为翻译合同、摄制电影合同、改编合同等。最常见的许可使用合同有以下几种:1.图书出版合同。即图书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者间就出版作品以及报酬支付事宜所达成的约定。它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一。2.表演合同。分为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表演者权许可使用合同两类。前者是著作权人与表演者(演出举办人)签订的关于表演作品的协议,一般对表演的方式、期限、范围、付酬标准和办法等作出规定。后者是表演者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录音录像制作者之间,就表演者的表演进行播放或录音录像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的标的是表演者的表演,主要包含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取得对表演的播放权与录制权,并向表演者付酬等内容。3.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是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人(如软件公司)与使用人(如经销商、用户)就软件使用和其著作权保护而达成的协议。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可使用是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权能,软件使用者应依据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合同的方式进行。无论是何种许可合同,被许可人都应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内行使使用权。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权利应当被视为非独占许可。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标的条款,构成了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础。著作权的使用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的任一使用权都能够独立产生许可使用合同。依据《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行使。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由于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许可使用合同中应予以指明。合同中未予以指明的,法律默认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人有权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在中国,如无特别说明,许可使用的范围仅指大陆地区。许可使用的期限,是指作品使用人享有使用权的存续期限,通常由当事人根据必须自由约定。4.付酬标准和办法。付酬标准指使用作品付酬数额标准。我国传统上实行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办法,出版者根据规定的稿酬标准,结合印数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国际上则使用版税制,即著作权人按一定的占比分享出版者出版作品所获取的收益。我国《著作权法》第28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既能够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能够由当事人根据必须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默认为采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现在,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已经开始广泛使用支付“版税”的方式计算报酬,版税一般按出版物的零售价或剧场票房总收益的某一百分比明确,根据复制品的制作量或销售量或演出场次,定期向作者支付。假如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占比和办法向作者付酬。5.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的数额的计算标准,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等。6.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了上述五方面的内容之外,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还能够就双方认为应当列人的内容作出约定。如解决纠纷的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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