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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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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就著作权的某一权能或某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达成的双务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通常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来实现。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别人作品的,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能够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等多种形式,但专有许可使用通常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使用别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使用的使用权,著作权本身仍然完整地属于著作权人。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这里有两层意思:①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例如,电视台从评书艺人那里取得播放该艺人说《水浒传》的录像的许可使用权,假如电视台又将该录像大量复制发行,就属超出许可使用范围的违约行为。②被许可人不得将这项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否则也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之内。例如,四川某出版社出版的《<围城)汇校本》,既侵犯了钱钟书先生的著作权,也侵犯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利益,人民文学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原始创作人的权利。例如,小说《哈利?波特》改编为同名电影《哈利?波特》,须取得小说作者的许可;假如再从电影改编为话剧《哈利?波特》时,须取得电影剧本著作权人和原小说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演绎合同和展览合同等。其中,出版合同又能够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报刊出版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能够按照许可使用的方式区划为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同;表演合同又能够分为舞台表演合同和机械表演(如广播组织的播放)合同;演绎合同又能够分为翻译合同、摄制电影合同、改编合同等。最常见的许可使用合同有以下几种:1.图书出版合同。即图书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者间就出版作品以及报酬支付事宜所达成的约定。它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一。2.表演合同。分为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表演者权许可使用合同两类。前者是著作权人与表演者(演出举办人)签订的关于表演作品的协议,一般对表演的方式、期限、范围、付酬标准和办法等作出规定。后者是表演者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录音录像制作者之间,就表演者的表演进行播放或录音录像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的标的是表演者的表演,主要包含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取得对表演的播放权与录制权,并向表演者付酬等内容。3.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是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人(如软件公司)与使用人(如经销商、用户)就软件使用和其著作权保护而达成的协议。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许可使用是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权能,软件使用者应依据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合同的方式进行。无论是何种许可合同,被许可人都应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内行使使用权。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权利应当被视为非独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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