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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刑事保护综述,著作权行使限制有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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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刑事保护综述,著作权行使限制有什么原则

著作权刑事保护综述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作品的创作形式和利用方式越来越多,著作权传播使用所涉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日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运用民事和行政保护已经不能适应著作权的使用要求,特别是对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有必要也有可能运用刑事手段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维护著作权以及相关利益不受损害。由此,著作权刑事保护开始受到各国重视并不断得到加强,各国纷纷在国内著作权立法中增加了刑事保护规定,著作权刑事保护逐步成为著作权国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英国1988年《联合王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07条,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506条、第2318条、第2319条,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等均有规定。由于著作权使用、流转日益国际化,为完善著作权保护,各国除了在国内立法中制定了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规定,各国之间签订的国家条约也增加了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条款。迄今为止,在国际公约包含了著作权刑事保护条款的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在上述公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1条对著作权刑事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缔约方应规定,至少在以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适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应包含足以起到惩罚作用的监禁和/或罚款,其处罚程序应与具有相应严重性的罪行法律补救措施的处罚程度相一致。在适当的案件中,可采用的措施还包含充公、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任何其主要用途是用于进行上述犯罪行为的资料和设备。缔约方能够规定将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应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特别是当侵权行为是蓄意的和以商业规模来进行时。”该规定不仅影响并指导各国之间公约中增加有关刑事保护内容,并且指导了各国国内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蘸法。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设立著作权保护体系,必须对著作权犯罪进行分析,明确著作权刑事保护所采用的理论,并运用到著作权保护的实际中,才能实现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目的。

著作权行使限制有什么原则

关于对著作权行使限制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使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被称作公平利用或是自由使用的原则,这是通过法律对著作权的行使做出的限制规定。所谓合理使用,即使用者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应合理。对于在一些法律容许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如为个人学习、为了教学、为了新闻报道、在司法程序中、为了慈善等等情况下,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就能够使用。可是,对于合理使用作品,必须是使用者不是用于盈利,使用作品的量与度也必须和使用的目的是相符合的,并且在使用中应当说明作品的作者是谁、出自哪里等。

2、法定许可原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使用者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必须向权利者支付报酬而并不必须得到其同意。对于法定许可的情况多为必须广泛且大量地使用作品,如录制音乐、表演、文摘编写等。法定许可的适用也是必须要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的。

3、强制许可原则

强制许可也被称作发放强制许可证资质,通过法律的规定,为了一些必须在符合一些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使用者向国家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能够由国家的主管机关发放不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就能够使用该版权作品的独占性许可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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