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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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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建议稿)

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新技术企业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必须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转型升级必须,适应产业和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众创模式,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链,构建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台。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我市申请注册并经营满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得出现亏损。

(三)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我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 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不得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自愿向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主要包含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资料。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资料和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资料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企业信用信息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确认济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认定文件,并统一授牌。

第九条 同一企业(集团)内,相同主营业务领域的分公司(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主营业务领域明显不同且是独立法人的可申报,但认定后不再享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9〕1号)以及他有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各区县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部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资料,评价资料主要包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资料。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资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资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70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70 分(不含70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资料;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注销;

(八)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考核结果和调整与撤销情况,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已撤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再次申报的企业如获认定,不再享受企业技术中心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资料、评价资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制定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及相关说明一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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