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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内容的财产权,著作权内容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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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内容的财产权,著作权内容的人身权

著作权内容的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转让给别人上述权利以及著作权人许可别人使用复制权、发行权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能够转让、继承或放弃”。1.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具体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第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别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第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第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第十,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第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2.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别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别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含下列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如复制权、翻译权等;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内容。使用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当事人不得行使。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能够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权是新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4.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如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别人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此时著作权人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就是独立存在的,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没有直接联络。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能够由当事人约定,也能够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5.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第一,公民的作品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以及死亡后的50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1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假如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第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第四,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第五,表演者权表演者的许可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信息网络传播表演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六,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第七,广播组织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内容的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络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著作人身权有四种: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将作品公之于众”通常是指将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即公开的对象不限于作者的亲属、朋友或同事等特定的人;作者应采取口述、表演、出版等方式使公众感知到作品的内容。发表权通常由作者行使,特殊情形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假如作者未明确标明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内容包含: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或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作者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假如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其别人以改编、翻译、广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均应说明作者的身份。署名权由于与作者人身紧密联络,因此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权永久性受到保护。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通常是指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修改权是作者才享有的权利,仅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别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擅自修改。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别人丑化;未经作者同意,别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防止作者的名誉、声望受到损害,维护作品的纯洁性。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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