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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原则,著作权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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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原则,著作权法的作用

著作权法的原则

著作权法的原则,是指制定、研究、解释和施行著作权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著作权法律规范均必须体现和遵从的基本准则。作者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这些原则基础上进行。我国著作权法因其社会制度、文化基础、政治体制及经济制度等特点,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有其特色。就我国著作权法而言,除具有民法制度中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原则:创作自由原则、鼓励作品传播原则、个人及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原则、遵从国际惯例原则。这些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它们贯穿于著作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中,在整个著作权法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们不仅对著作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起着指导作用,同时,当发生著作权法具体制度无规定或规定不明时,还能够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可见,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对整个著作权法制度不仅具有引领作用,并且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掌握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对于融会贯通著作权法,深入研究和正确适用著作权法,提高著作权法的实践质量,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创作自由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著作权法上的集中体现。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这些权利和自由一旦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措施。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为作者的研究和创作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和创作的源泉。但我国长期以来,未能真正体现这一原则,特别是“十年浩劫”期间,“知识无用论”等论调在文化、科技领域内泛滥成灾;知识分子、创作成果根本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更谈不上研究和创作的自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科技、文化的重要性。国家依法鼓励和保障人们根据自己的专长,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历史、新闻以及各种学科自由地进行创作活动,提倡科学民主、学术自由。(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作品仅有通过广泛的传播,才能满足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也才能体现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著作权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是通过优秀作品的传播和运用而达到文化的繁荣和精神文明的发达。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传播出现了新的特点:传播媒体多样化、传播技术高新化、传播途径广泛便捷化、传播速度快速化,尤其是随着信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一原则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立法对作品传播者的法律保护,即著作权法对邻接权人的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将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作为立法宗旨予以规定。(三)著作权人利益、传播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原则著作权法属上层建筑的范畴,服务并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于相应的社会需求。因此,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作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作者创作一部作品,一方面是作者本人脑力劳动的成果,国家依法赋予作者专有权利,作者能够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或者根据“等价有偿”原则而获得一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基于智慧成果传承性特点,该作品又具有全人类智慧成果的要素,为平衡作者个人利益、传播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又规定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加以限制,如著作权法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面对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文化创新活动、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产业成长实践过程中怎样体现这一原则仍是我们面临的1个问题。(四)遵从国际惯例原则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作为智慧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无论是对作品的静态保护规定,还是作品著作权的交易与运用规则,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趋同,尤其随着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在著作权法领域遵从国际惯例不仅是其立法特点,也是其一大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传播方式的变革,国际地位大幅度提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应当符合和体现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未来发展趋势。

著作权法的作用

著作权法律制度担负着保护作者合法权益,促进优秀作品广泛传播,加强文化交流的重要任务,它调整着作者因行使其著作权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分歧,平衡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是促进文化和科学繁荣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就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任务和作用。(一)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任务,也是著作权法发挥其他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要调动作者的创作主动性,就必须要明确作者的法律地位和正当权益。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是生产精神产品的脑力劳动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袭者。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他们不仅是脑力劳动者,并且也是商品生产者,即社会精神财富这种特殊商品的创造者。他们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应当和其他劳动者所进行的创造价值的体力劳动一样受到社会的尊重;他们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也应当和其他劳动者所创造的物质产品一样得到承认;他们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一样应得到同等的保护。仅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作者创作的主动性,使其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也仅有这样,才有助于鼓励作者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启迪和丰富人们的思想和情操,开发全民族的智力资源,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水准,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除此之外,《著作权法》第五章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从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角度作了专章规定。别人一旦侵害作者著作权以及他合法权益时,作者能够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提请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足以证明著作权法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二)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作者正当权益,鼓励作者创作的目的就在于广泛传播优秀作品,促进知识的积累和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全人类的科学文化素质,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由于著作权涉及的范围不仅仅是图书、杂志、舞蹈、音乐等传统文学艺术,并且还涉及电子软件、全息照相和通信卫星等现代科学技术领域,且随着著作权贸易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著作权已成为知识转让和技术转让的重要法律形式。因而,各国著作权法在承认和保护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作者必须为社会承担必要的、合理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文化活动,迅速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就此,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按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给付作者报酬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定同样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惯例。(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著作权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科学、文化、技术和艺术等作品的管理,查禁各种淫秽物品,消除文化垃圾和精神毒品,纠正出版印刷行业中的不正之风,打击滥编、滥印、非法出版等投机诈骗活动。自从1987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88年11月11日又摘要转发了《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均对非法出版活动、非法出版物以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这无疑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与著作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图书、报刊出版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版权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科技文化的发达,能够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因此,著作权法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早日实现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四)提升全人类科学文化水平我国虽是1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但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先要实现科技现代化,为此一方面我们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必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引进一些必要的先进科学技术来改善我国目前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开展对外贸易、互通有无。而在国际领域,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文化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有效地引进国外的优秀作品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又能维护本国文学、科学、技术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和非成员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著作权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以及根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权利人给予保护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已加入《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著作权公约,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国际文化领域的联络与交往,增强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提高全人类的科学文化水平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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