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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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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具体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传播者与读者、作者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通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后来分别于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含地域和主体两方面。1.著作权法的地域适用范围。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其效力原则上及于我国全域,但不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表作品,不论作者的国籍怎样,都依法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特殊情况下,对发表于境外的外国人的作品也提供相应保护。2.著作权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可适用于著作权法;(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可适用于著作权法;(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可适用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的历史非常久远。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始于1709年4月10日颁布和生效的《安娜法令》。但到目前为止,关于著作权法本身的含义,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学理上,仍是1个没有定论的问题。我国学术界早期对著作权法的概念曾有过许多不同的解释,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各自的理由。(如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参见赵秀文编著:《著作权》,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版权法是调整人们在创作与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参见吴汉东、闵锋编著:《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版权法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小编认为,著作权法是调整作者在创作、传播、使用和保护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推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人类精神文明的建设。这一概念科学地概括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特征。(一)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不断满足自己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必须,相互之间随时都发生着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有的必须道德规范、技术规范等予以调整,有的则需用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要求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多样化。刑法是调整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组织关系、社会行政管理中的隶属关系以及行政调拨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著作权法则是调整人们在创作、传播和使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著作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性质上来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具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传统民法一般从权利角度将其内容区划为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继承权法律关系。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同民事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如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民事法律事实。在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时,不仅要适用著作权法律规范,同时也要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正是基于这一点,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著作权法从范畴上来讲,仍为民法学科的1个有机组成部分。(三)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限定在作品创作、传播、使用和保护过程中著作权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著作权法并非调整所有的民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客观事实。假如没有作品的出现就不会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就无需著作权法律规范。因此,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限定为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其他物、行为或者作品以外的智力成果,均非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作者传播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其作品只不过是著作权人实现自己权利或者主张自己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实际上是作者处分自己作品行为的具体表现,而作品的保护实质上是针对别人对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所进行的法律救济。(四)著作权法是有关保护作者及别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法不仅是指具体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决定,也不仅指综合性的,如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决定以以及他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总称为著作权法。(五)著作权法在立法体系中属于单行民事立法著作权法在立法体系上历来被认为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当代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但关于著作权法的编制,各国则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主义。有的国家采取法典式,将著作权法编入统一的民法典中,如苏联著作权法是作为民法典第四编作了规定;而有的国家则采取特别法的形式,如意大利、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德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保加利亚等国。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著作权的规定,但著作权法在立法体系上如同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的地位一样,属于单行的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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