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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一体自创商标品牌战略,自传体回忆录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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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一体自创商标品牌战略,自传体回忆录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自成一体自创商标品牌战略

许多知名品牌是随着企业的壮大而成长的,如中国皮鞋行业第一品牌“森达”,领带行业“金利来”品牌,都是品牌跟随企业成长,自创品牌成功的典例。企业自创品牌,必须具有前瞻性眼光、文化内涵和国际化意识,注意品牌附加值的创造和积累,克服品牌命名时的先天不足。小企业的发展犹如长途旅行,启程的情况下是产品,抵达终点的情况下是完整的品牌体系,怎样选择到达的路线和到达的方式,既要制定理性的品牌战略,又要十分重视感性的品牌延伸艺术。怎样自创品牌,中国企业要用心体会以下三种策略:(1)“独立”,即创设的品牌在行业内具有鲜明的个性,能独树一帜吸引顾客的视听;(2)“巧挖”,即从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文化中挖掘有商业价值的文字作为品牌。如“步步高”“千里马”“红豆”等③“口传”,即利用口碑的力量设法先得某一群体的好感或先在某些区域市场打响品牌其次充分发挥忠诚度较高的顾客们对潜在顾客的感染力来进1步扩散品牌的知名度,如酒业品牌中的“枝江大曲”“椰岛鹿龟酒”等,饮料品牌中的“王老吉”等;④“快抢",以敏锐的眼光发现未来可能成为有价值的品牌资源,抓紧抢注。如1994年,在一曲“又是九月九,重阳夜难聚首”唱红大半个中国时,笔者的1个朋友策划抢注“九月九(白酒)商标,在中国足球队打人世界杯预赛时,又有人抢注“米卢”(体育用品)商标等。

自传体回忆录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我的爷爷是曾经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一名军人。“文革”中,爷爷受到红卫兵的冲击,被关押在某管理所。服刑期间,他按照当时关押机构的要求,写过一份自传体悔罪资料,记述了大量史实,供有关部门参阅。出狱恢复领导工作后,爷爷计划将该资料改写成一部自传体回忆录。于是,爷爷的秘书李某为我爷爷整理稿件,对初稿进行了较大修改补充。爷爷每天向李某口述,与其磋商,并直接撰写写作提纲,以及审阅李某修改后的稿件。在以后的撰写工作中,李某又赴爷爷战时所在部队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大量丰富、生动的资料。在此基础上,某出版社正式出版了以爷爷单独署名的自传体回忆录,并将稿费的一半数额分配给李某。最近,某影视公司计划将我爷爷的该部自传体回忆录拍摄成一部以抗美援朝为题材的电视剧,并将报酬支付给了已经八十多高龄的李某。我的爷爷和父亲已经不在人世,我向法院提起了该书的著作权诉讼。法院判决认为,李某作为唯一尚在人世的合作作者应该得到该笔报酬。我对这种判决当然不满,准备提起上诉。这时我听说,以前的错误行为都是李某子女在隐瞒他的情况下作出,他知情后十分愧疚,打算与我协商解决纠纷,但我又担心错过上诉时间还不能达成协议对自己不利。请问,爷爷传记的拍摄报酬应该属于谁?我现在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能够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7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你所叙述的事实来看,你爷爷和李某确实共同创作了该部自传体回忆录,可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特别规定,该回忆录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你爷爷。你作为你爷爷的继承人,有权获得一份自传体回忆录拍摄报酬。你能够向法院提起上诉来主张权利。下面进行具体分析:(一)你有权获得该影视公司支付的拍摄报酬。第一,该自传体回忆录的著作权属于你爷爷。李某确实参与了共同创作该部自传体回忆录,表面上尽管符合合作作品的形式构成要件,可是本案中的自传体回忆录具有不同于一般合作作品的独特之处。该书是你爷爷以第一人称、以自传体形式叙述抗美援朝军人的人生经历的自传体文学作品,其形式及内容均与你爷爷的个人身份联络在一起,体现了你爷爷他的个人意志;并且,该书的舆论评价和社会责任也由你爷爷本人承担;书稿也由你爷爷他审阅同意,并由其一人署名。这些特点说明该书明显区别于其他合作作品。这种传记文学作品固然能够由被传记人和作家合作写作,其著作权也可与被传记人共有。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你爷爷生前并没有就该书的著作权问题与李某进行过约定,在此情况下,著作权应该归你爷爷享有,李某并不能够取得该书的著作权。可是,作为该书的执笔者或整理人,李某曾经付出许多劳动,应当给予毫无疑问,也应得到影视公司支付的自传体回忆录拍摄报酬的一部分。第二,你至少应该获得改编拍摄报酬的一半。即使退1步来讲,你爷爷生前与李某就该书的著作权进行过共同享有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承认李某为合作作者,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你爷爷去世后,其对该传记作品享有的包含摄制权在内的著作权中的各项权利也应该由你作为继承人享有,你有权获得你爷爷作为合作作者的一半的拍摄报酬。李某即使作为唯一尚在人世的合作作者,也没有权利独吞该笔报酬。(二)你能够提起上诉来主张你的权利。第一,你有权提起上诉。从上面的分析能够得知,你有权获得影视公司支付的一部分拍摄报酬。可是,法院却将该报酬全部判给了李某。根据《著作权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你不服该中级法院的这种判决时,能够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你应当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或者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你的上诉状应当标明你自己和李某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李某与你争议的案件事实经过,特别要写明上述理由和上诉的请求。递交上诉时还应该按照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第二,你应当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你的上诉状应当标明你自己和李某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李某与你争议的案件事实经过,特别要写明上述理由和上诉的请求。递交上诉时还应该提出副本。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你与李某仍然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现在原审判决对你不利,并且尚未生效,此时放弃上诉的权利而选择与李某调解实在不妥,因此,我们建议你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仍然会进行调解。你们能够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平等的协商解决纠纷,假如能够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协商结果制作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双方都不能再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并且由于该协议属于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一审判决书便应当被依法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你也不必担心李某不执行该协议,到时你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之,你完全能够相信二审中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李某是你爷爷的老部下,两人感情非同一般,他为你爷爷的传记创作又支出了大量的心血,在当年的共同创作中与你爷爷有着深厚的友谊。现在你爷爷已溘然长逝,当年风华正茂的李某也已风烛残年。你作为晚辈,在维护你爷爷的著作权的同时,应该注意方式,特别是不要在经济方面斤斤计较,伤害了老人的心,也有违你爷爷的九泉之灵。2.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非定论,不服该判决能够上诉。可是,上诉要有充分的理由,假如盲目地不服一审判决就上诉,只不过是徒增笑尔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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