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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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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及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一、一般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依法对其作品享有权利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能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些情况下国家也能够成为著作权主体。一般著作权主体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能够分为:(一)原始主体———作者原始主体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权利的人。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为作者。著作权的原始所有权属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他组织不能创作作品,可是法律拟制其作者身份,以便于它们以原始所有者身份行使著作权,因此,法人以及他组织是法定作者。如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职务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作品的出资人能够成为原始主体,我国也是这样规定的。对作者的认定,假如没有相反的证明一般以署名为准。(二)继受主体它是指依据受让、继承、赠与、遗赠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包含:继承人、受遗赠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国家。继受取得的著作权只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通过演绎的方式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演绎的具体形式有改编、翻译、整理、注释等。演绎作品主要有改编、译文、注释、评论、整理等。演绎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将一种表现形式改造为另一种表现形式。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第一,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前应得到作品作者的授权许可。第二,演绎作品应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并忠实于原作品的思想和意图。在演绎作品中应指明原作者的姓名。第三,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不延及原作品,因而演绎者无权阻止别人对原作品进行演绎。对第三人而言,由于演绎作品包含着原作品,因而使用演绎作品时必须获得演绎者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汇编作品是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是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新作品。只要是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有一定的独创性的汇编作品都受到著作权保护。汇编作品是由可分的单个作品或资料集合而成的。假如是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进行汇编,那么每一单个作品或作品片段的著作权属于它们的作者。汇编作品包含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因此,汇编作品时首先应经过原作品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四、美术作品等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美术作品,是指那些作品的原件能够作为买卖、赠与的标的,而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受影响的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涉及以下权利:一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原件的所有权;二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作品的著作权。作品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作者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在所有权与著作权冲突时,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就是说,创作人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须经过原件所有人同意。五、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称视听作品。这类作品是复合作品,众多的创作者都为作品做出了贡献。著作权法在尊重这一事实的前提下必须明确谁是著作权人。各国对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规定不太一致。如法国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只能属于参加创作的自然人。英国则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能够通过作者与制片人订立合同来约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同时,参加作品创作的其别人员,包含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合同获得报酬,并且对各自创作的能够单独使用的部分享有单独行使的著作权。六、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合作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作作品的创作主体为两人以上。(2)合作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意图。(3)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合作是指直接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合作作品能够分为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不能够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者行使权利时,假如意见不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权利。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1)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2)各作者对其独自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并能够单独行使其权利,但单独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对合作作品整体的利用。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是员工在受雇佣期间为完成雇佣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它能够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表现形式。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1)作者与雇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作品的创作应在作者的职责范围内。其中,有些作品尽管属于所雇佣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与作者的本职工作相关,可是只要作品的创作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内,也不是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该作品就不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1)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使用期限为2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假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品,作者能够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完成的作品之日起算。(2)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它包含以下两类作品:第一,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所列作品,即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由于这些作品不仅与个人的智慧创造有关,还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这些作品不是为了精神消费,而是为了依据它生产物质产品。第二,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如《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的“法人作品”是指关于法人的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工作条例和规章、产品说明书等作品。八、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因而受托人即作者的创作活动受到委托人的制约。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我国的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权利。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不清楚作者姓名、作者是否生存,但作品手稿、原件由特定人合法持有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条中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作者身份明确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十、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我国1992年9月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规定,外国人作品是指:(1)作者或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在该成员国有长期居所的居民的作品。(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在该成员国有长期居所的居民的作品,可是作者在该条约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出版的作品。(3)根据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向别人定做的作品。外国人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体包含:(1)作者或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在该成员国有长期居所的居民。(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在该成员国有长期居所的居民,但作者是在该条约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出版作品的。(3)根据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上述第3项中所说的主体,法律规定属于中国的民事主体。此处把这一主体的作品归为外国人作品,值得注意。外国人的作品受保护不同于内国主体。内国主体作品完成即保护,外国人的作品有因出版地不同的保护限制。外国人的作品受保护有一定的条件:①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②作品在中国境外出版可按条约保护;③作品在境外首先出版后,30年内在境内出版的;④作品首先或同时即在其他条约国出版的。

著作权的主体及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中第一节“著作权人以及权利”第9条、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11条至第19条规定,著作权主体与作者是既有联络又有区别的,并且,著作权的归属在不同情况下需分别加以处理。(一)作者与著作权主体作者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需满足下列4个条件:应当具有创作能力,并掌握了一定知识和制作相应表现形式的技能和技巧;应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即实际上从事了创作的实践活动,参与了创作活动的全部或部分上作;通过创作活动获得了成果;作品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所明确规定的范围。《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包含:(1)作者;(2)其他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把“作者”与“著作权主体”加以区分。对“作者”理解应当是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主体。而除了“作者”之外的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一定是作者。法人只能从法律上把其当作作者。“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其他组织”与“法人”一样,当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时,“其他组织”与“法人”一样才被视为作者。至于作者的认定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可是,在一些情况下,非作者却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真正的作者未署名。《著作权法》要求凡是提出与作品上署名情况相反主张的,则其应当举证证明其是作者,或作者之一。总之,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著作权主体包含作者,还包含依法可获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含依法获得著作权的公民。(二)著作权的归属(1)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也能够成为著作权人。由于著作权人这一民事权利是基于创作出文学艺术或其他相关作品这一事实而依法产生的,因此未成年的作者也能够成为著作权人。(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通常明确一件作品是否属合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作者之间应有共同从事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标明;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始终贯彻了合作创作的意图,相互探讨、注重创作中的衔接、协调和统一;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又可分为不可分割作品和可分割作品。《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能够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分割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行使著作权,‘可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的侵害。在行使著作权的情况下,假如合作作品的作者不能协商一致,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另一方正当行使著作权。.(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特点:①职务作品的作者与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关系;②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职责范围;③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第一,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loll作该作品的公民作者享有著作权。可是《著作权法》第16条和《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且在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占比分配。该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第二,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证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按《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第三,依劳动合同约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职务作品是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4)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实际是一种汇编,与出版社的编辑应加以区别。编辑著作权属编辑人。一张报纸的著作权属报社或者编辑部。百科全书著作权属于整个百科全书的编辑人。但里面每~个词条的作者,又对这个词条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由于被汇编的作品的著作权状况不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也不相同:①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汇编别人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一方面,}[编作品事实上受到两重著作权保护,即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另一方面,作品并不由于被其别人汇编而失去了其他利用权。②汇编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人。(6)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7)著作权的继承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依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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