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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性质与法律特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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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性质与法律特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性质与法律特征

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是指与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以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主要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以各种方式进行使用或许可别人进行使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使用的方式主要包含复制、表演、广播、出租、展览、发行、放映、摄制、信息网络传播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为著作权的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著作人身权随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具有永久性,不可做出权利转让的法律处分,保护不受时间限制;著作财产权随作品的公开发表而产生,能够实现转让,有明确的保护期限,保护期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的限制。著作权作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有机复合体,具有明显的复合性质。著作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在权利客体和权能属性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1.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即作品,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具有无形性和共享性,能够被多人同时使用。同时,作品具有表演、广播、翻译等多种利用方式,作品的利用对作品载体产生影响,但对作品本身不构成事实毁损。2.著作权权能具有可分性。著作权本身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合而成,两者能够实现有效分离,著作人身权能够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单独存在,同一权能能够进行多次处分。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所谓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授权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间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主要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利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行为。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主要形式。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必须由著作权人亲自行使,而不能由其别人代行这个权利。(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多样性,即对同一部作品能够有几种不同的方式使用。即使是同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既能够授予1个使用者以专有使用权,也能够以非专有的方式同时授予不同的使用者。即使授予专有性的授权使用,由于著作权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著作权人还能够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再度将著作权授予别人使用。(3)被许可人仅有有限的使用权,只能按许可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使用作品,并且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能够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著作权许可合同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作品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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