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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公证取证,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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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公证取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公证取证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为证明侵犯著作权行为而进行取证工作比较困难,取得的证据还要防止因难以证明来源于侵权人而被否定。因此,出现了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等侵权行为公证取证的取证方式。所谓公证取证,是指权利人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现场取得证明侵权人实施发行、销售侵权物品证据的取证形式。由于计算机程序容易被复制和删除的特点,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经常采取这种取证形式。一般认为,公证人员在现场对当事人的取证活动进行公证,属于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保全证据”的情形。问题是,公证人员假如在公证过程中表明身份,则侵权人不可能现场销售侵权物品,不能取得侵权的证据;而假如不表明身份,则被告往往提出这种公证不具有保全证据的法律效力。对保全证据的程序和要求,公证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均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我院的司法解释以往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的难度,以及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有不足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别人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能够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这样规定下来,就解决了公证取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将会发生积极的作用。对于欺诈、胁迫、利诱等不当方式取证无效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予采信。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包含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视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1.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晶的著作权。2.数据库作品在汇编作品中,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数据库的作品,这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3.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假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专利,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5.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6.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并且在职务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单位行使。这些情况包含:①主要是利用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所谓由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7.职务软件公民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的,即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公民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开发者自己享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夕》。8.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如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明确以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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