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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很多企业对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的特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的特征,希望大家能对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的特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的特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从积极方面而言,著作权人有权自己复制或许可别人复制其作品,有权获取相应报酬;从消极方面而言,著作权人有权禁止别人复制其作品,任何未经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2.发行权。发行权,即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以出售或赠予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人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受托人。发行权的内容主要包含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发行作品、有权决定是自已发行还是授权别人发行、有权决定发行的数量、方式及范围,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报酬。发行不同于出版,我国《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本法第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3.出租权。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别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的标的是作品本身而不是作品载体。4.展览权。展览权,又称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内容主要包含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展出其作品,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出其作品,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可见,作品的展览权会随着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5.表演权。表演权,又称公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从积极方面而言,著作权人有权自己公开表演或许可别人公开表演其创作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而言,著作权人有权禁止别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创作的作品。6.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或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8.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权利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9.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但假如将表演或者景物直接地、机械地录制下来,则不享有摄制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有权决定由谁来拍摄,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10.演绎权。演绎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别人对其原作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编辑和整理等再创造的权利。具体包含:(1)改编权。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等手段,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的特点在于保持原有作品内容基本不变而只是改变原有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把小说改编成剧本、歌剧、评书等。因此,改编权实际上是把一种作品改成另一种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能够自己改编作品,也能够授权别人改编自己的作品,还能够把改编权转让或者授权别人行使。也就是说,别人仅有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才能改编原有作品。(2)翻译权。翻译权,即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将自己原有作品所用的语言文字转换成此外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的内容包含:著作权人自己翻译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许可或者禁止别人翻译其作品的权利。(3)汇编权。汇编权,即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新作品的权利。别人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在汇编著作权人的作品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成为汇编作者,汇编作者对汇编作品享有新的、独立于原作品之外的著作权。在此情况下,原著作权人对其原作品享有编辑权或汇编权,汇编作者对汇编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两者同时并存,可是,汇编作者在行使汇编作品的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4)注释权。注释权,即对已有的文字作品中字、词、句进行解释或说明的权利。注释权的内容包含:著作权人自己对作品进行注释的权利;著作权人许可别人对作品进行注释的权利。因此,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注释以前,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注释人对注释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5)整理权。整理权,即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资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地加工的权利。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整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经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整理人享有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可让与性。著作权人不仅能够自己使用作品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也能够通过与别人订立合同,把作品的使用权授予别人,以取得相应的财产利益。由于著作财产权与作者的人身并无直接联络,因此,著作财产权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让给别人,具有可让与性。2.期限性。为了实现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了明确的有效期。在规定的有限期内,著作财产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超过有效保护期之后,保护则自动取消。3.物质利益性。著作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著作权人通过行使著作财产权,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如著作权人有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也能够许可别人按照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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