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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注册商标质押的概念及质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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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注册商标质押的概念及质押程序

注册商标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在商标立法及各次修改中,无不体现着注册商标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与商标使用取得相比,注册商标取得能够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其一,注册商标取得无须进行复杂的在先使用的举证,只经过申请注册即可产生商标权,产生对外界的公示作用,降低获得商标权的劳动力成本。其二,注册商标取得能够降低使用商标的风险,避免在使用取得情形下使用人无从得知别人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形而构成侵权。其三,注册商标取得能够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充分发挥商标最重要的指示来源功能,协助消费者快速选择高质量的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四,注册商标取得具有动态效率,11“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是以区别标志为载体、以商品声誉为内容的财产利益”,12即商标权所保护的是承载在商标之上的商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授予给注册商标申请人后,激励其积极使用商标,不断提高商品质量,以进1步提高商誉获取更多的利润,而这些行为亦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注册商标取得固然有着使用取得无法比拟的效率优势,但其效率也并非无懈可击,为保证该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实现,势必要简化注册商标手续,缩短审查期限和异议期限,对异议申请人和异议理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商标审查异议的拖延及过度异议的发生。此外,注册商标取得制度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的恶果,即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在经济学中,这种情形被称之为阻碍市场具有帕累托效率的“外部效应”,将导致市场失灵。13为消除这两大不公平因素,我国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首先,重视诚实信用在市场中的巨大作用,倡导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使用人诚实守信,营造1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恶意抢注商标的,不予申请注册,加大对已使用但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防止别人恶意抢注行为;再次,对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提供一定的保护,使其能够通过异议、无效宣告或侵权抗辩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完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遏制商标囤积行为。综上,注册商标取得制度尽管获得大多数国家的青睐,但并不代表着其不存在瑕疵,事实上其反而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取得制度的一贯坚持,是为了追求该制度所带来的高效率,同时用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来弥补其缺陷,以实现注册商标制度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注册商标质押的概念及质押程序

我国《担保法》确立了注册商标质押制度。该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能够质押。一、注册商标质押的概念和特征注册商标质押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商标权作为自己或别人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注册商标质押关系中,商标权人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注册商标质押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注册商标质押是融资的一种手段。第二,注册商标质押是权利质押,其质押的标的是商标权。第三,注册商标质押并不移转商标的占有,也不移转商标的使用。出质人仍占有、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但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也不得转让;质权人不占有商标,也不享有使用权,但有权禁止出质人许可别人使用及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第四,注册商标质押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鉴于商标权具有定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其质押只能在受保护的期间和地域内约定。第五,注册商标质押还具有方便和高效的优点。注册商标质押无需移转商标的占有,只需办理登记手续即可,简便易行。同时商标权具有价值高的特点,能够满足出质人高额贷款的必须。二、注册商标质押的程序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注册商标质押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一)订立注册商标质押书面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质押合同。因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质押合同副本,因此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注册商标质押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5.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二)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注册商标质押合同后,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质押登记的,合同无效。可见,登记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这点。申请注册商标质押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件:(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4)质押商标《注册商标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出质和质权人共同的委托书;(6)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并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1)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2)登记后发现有上述不予登记的情形的;(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具备一般生效要件的注册商标质押合同经登记后即生效。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别人使用已出质的商标权,否则,出质人的处分行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假如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许可别人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则出质人应当以所得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以该商标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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