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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之策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之策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之策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之策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之策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之策略,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

注册商标之策略

申请注册商标要尽可能采用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策略,尽可能把45类全包含了,或者把与主商标相关的全部申请注册了。我国商标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能够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但这个制度的缺失使得商标保护受到严重的限制,权益的范围受到较大的挤压,因此,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增加防御性注册商标的呼声较高。“第三次商标法修正草案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能够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由此,第三次修订商标法能够带给我们变革创新的新法律制度,使我们的注册商标有了新的范式和路径。2013年的《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采用“一标多类”申请注册法,即同样的商标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的,必须按商标分类表分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就是多份商标注册申请。比较2001年的《商标法》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一标一类”申请注册法,这在程序上更加完善和科学,提供多类申请途径,规定商标局能够适时受理一标多类申请,大大减少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程序,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上已经大大简化,既便利于申请人根据实际必须取得商标权,也便利于商标局的审查和管理,同时这与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体系也更为趋同,更有利于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时普遍存在的1个现象就是,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在小类上的申请注册几乎包含这个大类的所有产品。例如,可口可乐、耐克、阿迪达斯等外国名牌商标,都是申请注册了成百上千个商标,与其主体商标、核心商标有关的都申请注册了。实际上世界500强企业信奉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策略,坚持尽可能把45类全申请注册的策略,或许有人说这是多余的,但国外公司对外发展的策略及措施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申请注册商标不能只申请注册产品的1个商标,商标在产品分类上有许多的类似,因此保护商标要申请注册类似产品,如与房地产最相关的有:第36类———不动产事务;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19类———非金属建筑资料,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第42类———建筑物的设计、咨询服务。假如想保护商标就不能单单只申请注册1个商标,假如只申请注册1个,很容易被对手的若干商标所包围和蚕食、混淆和淡化。假如1个企业要对外发展,对外出口就要了解一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最近几年好多沸沸扬扬的商标纠纷案,能够予以关注,如有口难张的“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纠纷,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纠纷案等,以便于从中获得经验与教训。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无论是采取“一标一类”抑或是“一标多类”,必须充分考虑到审查时限,即注重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合理性,尽量避免存在别人异议的可能性,这样能够在较短的时限内获得申请注册。按照2013年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注册商标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3个月);第三十三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之规定,也就是说,1个毫无瑕疵的注册商标申请,能够十2个月获得商标证书。

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

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

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权利人有什么权益?在不同的商品上面往往会有着不同的商标,正是这些商标才能让我们更好的区分不同的产品。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行业起步并算不上太早,不过在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对外贸易日渐增加,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正在进入1个明显的上升阶段。现今全球的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对于国家或者个人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申请注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的1个部分,对于企业包含个人的发展、经营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注册商标能够对自身品牌做1个全方位的保护,同时商标权利人也会拥有一些权力,小编接下来为你讲解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都享有什么权利。

一、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的许可权: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三、商标的转让权: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申请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别人的权利。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商标权人对商标有续展权利: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申请注册,从而延长其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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