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怎样判定相同或者近似
注册商标怎样判定相同或者近似?
注册商标怎样判定相同或者近似?据商标法当中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通常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络。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申请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什么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对立体商标,则存在: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商标相近似的效果,应当达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的来源产行误认,或者与此种来源于申请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等有某种特定的联络。
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审判中经常使用的这两个概念,这也是涉及认定侵犯商标权必备的两种情形的法律规格。
注册商标怎样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
注册商标怎样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
注册商标怎样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商标近似,是指相关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形式,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相关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络。
一、判断主体
与商品类似的判断主体一样,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主体同样是相关公众。在以相关公众为主体进行判断时,要以相关公众的通常注意力为标准。
二、判断原则
根据上述定义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相关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是否混淆为根本原则。所谓“混淆”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将两者互认,鱼目混珠;二是认为相关商标同是来源于某1个主体;三是认为相关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特定的许可、参股、控制或者监督关系。
三、判断方法
(一)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采取“隔离对比”的方法,即不能讲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该在分别观察后凭借记忆进行比较。
(二)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比较两个商标之间最突出、最显著、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部分是否相似。
(三)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对商标进行整体的对比,而不能将商标分割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就相应的部分进行对比。
(四)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在购物时,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其影响很大。
(五)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当考虑相关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关联度。通常而言,假如两个商标都使用在同一商品上,其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当然大于两个商标使用在类似的商品商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