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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通用词汇,注册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通用词汇,注册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通用词汇,注册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通用词汇,注册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通用词汇,注册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通用词汇,注册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注册商标通用词汇

注册商标的通用词汇,是1个既让人爱又让人恨的名称。首先来了解什么叫通用词汇,例如水果行业里面的“苹果”、建筑行业里面的“钢筋”、互联网行业里面的“代码”、食品行业的“美味”等,这些词汇在某个特定场所里面标明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又或者属于某种原资料等,总之只要说起这个词大家都明白指的是什么,这种词语就被称为通用词汇。为何说通用词汇既然人爱又让人恨呢?由于大多数人没有申请注册过商标,一上来想到的大部分都是与通用词有关的名称,例如“美味佳肴”、“好吃”、“新鲜水果”、“海参”等等,恨不得直接将产品名字当成自己的商标来使用,对于大家的这种想法能够理解,毕竟谁都想要通过商标来表现产品的特征。可是,商标存在的价值并不是为了企业做宣传的,就连商标的概念也仅仅是:用于区别1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假如用户将注册商标的目的扩大化就会招来“恨”。《商标法》没有规定通用词不能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可是禁止申请注册条款中有许多条都是直指通用词汇:1、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美味海参”这个商标,前面的“美味”标明的产品的质量;“海参”是原料,这样分析的话“美味海参”这个词就属于通用词汇禁止申请注册商标。关于缺乏显著性的要求尽管解释很宽泛,可是大部分说的就是“通用”之意,只要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都是由于该名称或者标记已经被认定为某些特定的东西,与你的产品不相关,不应该单独让你来使用。例如以前有人将古人、名人的名字申请注册为商标,这种做法明显是侵占社会公用资源,“华佗”、“武松”、“中秋节”,这种词语是谁都能够用并且已经具有了特定的涵义,用于申请注册商标第一不能防止别人继续使用,申请注册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第二以前的特定涵义不能由于你申请注册就更改,例如华佗申请注册农药商标合适吗?因此被驳回也在所难免。由于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事件许多,占所有驳回案件的30%以上,主要原因一是申请人对通用词汇没有理解透彻,二是申请人自己办理申请注册导致。尽管国家商标局开通了网上申请通道,但居高不下的驳回率劝大家还是不要轻易尝试,与其支出6个月时间等来一张驳回通知书,还不如多花一点代理费用,听听商标代理机构怎么说。

注册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现行《商标法》并无关于商品通用名称认定标准的直接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称的商品的名称,包含全称、简称、缩写、俗称。说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依据主要有3个方面:国家标准规定、行业标准规定、约定俗称。《意见》的规定更为详细,依据该意见,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依据主要有4个方面: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2.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规定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3.行业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4.约定俗成,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能够认定为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能够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相关公众的普遍认为,既无法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取得参数,也无法通过数据进行验证和衡量,完全必须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因此,除非有非常确凿的把握和依据,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应当慎而又慎。5.其他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现状,法院审理过程中,偶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向法院出具意见,对某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发表结论意见;或法院主动就某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争议,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能否直接成为法院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依据。笔者认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不能直接成为法院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依据,这也是司法独立、公正的必然要求。国家对于国家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的规定。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施行一定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假如某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完全丧失,国家标准规定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在未经相应程序,被国家标准吸纳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前,任何机关不应当就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出具意见,如有出具,其意见也不应当成为法院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依据。行业标准是指由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亦必须依据相应程序批准发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非行业标准,也不能随意创设或者修改行业标准。因此,在未经相应程序,被行业标准吸纳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前,任何机关、行业协会都不应当就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出具意见,如有出具,其意见也不应当成为法院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衍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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