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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内容,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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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内容

注册商标申请

优先权的内容有更改吗?具体内容有什么?下面企业易顾问就来为大家风险一下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内容。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内容。其中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依据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求商标优先权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实质要件是:

1、要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即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就有可能丧失优先权;

2、必须是同一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即假如申请时是同一商标,但用于不同的商品上,或是不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都不能申请优先权;

3、申请国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同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才能申请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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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条件

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条件有什么?下面细软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巴黎公约》第四条(一)1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系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成员国某一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即享受国民待遇的非联盟国家国民)。

另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按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同样我国申请人到欧共体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时也应当享有优先权。尽管我国目前不受理申请权的转让,但按照某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法规实施了的商标注册申请权的转让,受让人也应当享有优先权,这是符合《巴黎公约》“权利继承人”条件的。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依据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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