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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文书,注册商标申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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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文书,注册商标申请文书

注册商标申请文书

对于特殊标志,申请人应当提供“商标说明”,具体界定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明确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假如不加以说明,商标局会将商标图样作为申请商标,由此核准的申请注册商标其专用权限于商标图样所示标志。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外,我国法律不承认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具体界定注册商标申请的对象。在“阿迪达斯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中,阿迪达斯公司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第3307038号为一虚线勾勒的长裤侧视图,其上有三道黑色竖杠纵向平行分布,指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游泳裤”商品上。这其实是1个典型的“位置商标”(positionmark)。阿迪达斯公司举证称,通过大规模推销使用行为,包含长期赞助各项国际国内运动赛事,持续在大部分产品上标注“三条杠”商标,相关消费者已经把“三条杠”标志与阿迪达斯公司产品相对应,使之成为商品来源标志。可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拒绝承认商标图样中虚线勾勒的裤子形状属于注册商标申请的组成部分。两审法院都认为,阿迪达斯公司所申请的商标是整个图样,既包含实线部分,也包含虚线部分。为此,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不具有显著特征,应当驳回。基于相同的理由,阿迪达斯公司在衣服上申请“三条杠”的注册商标申请第3307037也被驳回。然而,我国商标法既然承认三维标志(包含产品整体外形)可申请注册为商标,不承认位置商标(产品部分外形)似无充足理由。位置商标本质上是描述商品本身,虽没有固有显著特征,但应承认可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实际上,以虚线在商标图样中标明排除保护的对象已成为各国通例。商标图样和附加文字说明所界定的对象应是特定标志(specifiCMArk),方可核准申请注册。这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示权利边界的法律要求。例如,吉百利(Cadbury)2004年曾试图把其巧克力包装的紫色作为注册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载明:“如申请所示‘紫色’(潘通色号2685C),用于指定产品的全部可视表面,或者作为指定商品表面的主色”。英国上诉法院2013年判决认为,以紫色为主色,表明还能够包含其他多种颜色。对此,申请人并未予以充分说明,故其申请保护的对象不是“1个标志”,而是不明确的若干标志以及变体。这会让市场竞争者无从了解所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此,法院判决驳回此注册商标申请。再如,戴森(Dyson)公司生产吸尘器,其集尘室采用透明设计,用户能够见到其中收纳的灰尘。2002年,戴森公司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附有如下说明:“如图所示,申请申请注册的标志是1个透明集尘箱,其构成真空吸尘器的部分外表面。”欧洲法院认为,戴森公司申请申请注册的对象是产品的特性,能够是各种形状,故不是特定的标志。如准予申请注册,戴森公司可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禁止其他经营者制售任何带透明集尘室的吸尘器而无论其具体形状,这有违欧盟商标法。

注册商标申请文书

注册商标申请书最重要的内容是表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要按照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按类申请”。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每1个注册商标申请都必须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现代工业文明之下,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为方便商标检索、审查和管理,必须分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目前采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3年版),主要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第十版)并结合我国商标审查工作实践制成。它是注册商标申请行政审查的主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按类申请”因第三次商标法修订而法律含义改变。《商标法》2001实行标一类”,即一份申请只能指定一类商品或服务。为简化程序,新《商标法》准许“一标多类”,即“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包含商标或服务名称和相应的编号(例如:贝雷帽250009,帽子[头戴]250012,室内便帽250024,风帽[服装]250027,斗笠C250020,儿童头盔C250021),不能只填写“类似群名称”(例如:2508帽)。假如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出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注册商标申请书还应当具体界定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是可视标志,必须提供商标图样。每一件注册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一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一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局依据商标图样“整体”进行审查(长沙沩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行政纠紛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撤销时,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不能由于争议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明确是否满足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法律条件,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商标和核定商品为限。例如,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核准申请注册后,假如实际使用带色的商标,可被法院认为改变申请注册商标显著特征,超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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