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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人介绍,注册商标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怎样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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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人介绍,注册商标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怎样确立

注册商标申请人介绍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换言之,能够取得商标权的主体范围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含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和提供服务,否则就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这样规定,一方面是鼓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满足其生产、经管的必须;另一方面是阻止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利用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生产,是指人们利用劳动工具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谓制造,是指人们使用劳动工具,通过劳动把原资料变成可供使用或者消费的物品;所谓加工,是指人们通过劳动把原材科、半成品做成成品或者达到规定要求的产品;所谓拣选,是指对产品或者零件经过挑选、归类以后用于销售;所谓经销,是指专门经管销管集种产品;所谓提供服务,是指提供能够满足人们某种必须的服务,如运输、建筑、银行、保险、旅馆、广播等。注册商标申请人既能够直接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注册商标申清,也能够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对于非本国的申清人如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本国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应当委托本国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代为办理。

注册商标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怎样确立

注册商标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怎样确立?

企业为了在市场中求发展和生存,必须建立自己的品牌,商标是依法对品牌保护的重要手段。假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怎么处理呢?下面注册商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确立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进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且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即是注册商标审查中所说的“申请在先”原则。

二、什么叫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对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日期来明确的,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

三、其他情况

对于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别人商标的行为法律并不会予以支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这一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开始的5年之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于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商标无效宣告。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注册商标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怎样确立”的相关介绍,在不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恶意抢注别人商标的情况下,一般是谁先提出申请的,商标局会审核通过并发布初审公告。假如是同一天申请的,采取先协商后抽签的方式决定。假如您还有其他关于注册商标方面的问题,能够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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