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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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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实务

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

符合《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商标,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分为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全部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做出不予以申请注册的行为,例如在第1类上申请申请注册“中华”,商标局就会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由于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和《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假如注册商标申请被全部驳回,则申请人在其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上都未取得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局依法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做出不予以申请注册的行为,例如在第30类的咖啡、茶、糖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长城”商标,可是已有其别人在咖啡和茶上申请注册了“长城”商标,商标局对于正在申请中的“长城”商标在咖啡和茶上不予以申请注册,驳回申请人在这两个商品上的申请。不予公告是指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局不予以刊发《商标公告》的行为。假如是全部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全部内容都不予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假如是部分驳回,商标局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公告初步审定的部分。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暂时不公告初步审定的部分,而是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生效的决定或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应予以公告的初步审定的内容。假如商标局通知申请人部分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后,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就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商标局则公告未被驳回的注册商标申请内容。

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复审实务

(一)商标驳回复审的意义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复审,即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的注册商标申请须经审查才能判定是否能够获准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申请审查结论关系到1个商标的申请注册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1个企业的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是商标审查员主观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核驳错误的现象。特别是由于注册商标申请审查这种仅针对商标本身的可申请注册性的特点,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仅有在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资料。因此,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对于驳回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救济是十分必要的。(二)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谤程序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常见问题:1.申请人资格驳回复审申请人应当是被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假如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应附送登记机关的证明。2.驳回复审申请时限注册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能够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3.驳回复审申请书件申请复审时,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刨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撰写申请书,特别是要有充足的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复审事实和理由。同时附送原申请申请注册文件,包含:盖有商标局“驳冋”印章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明确复审时效)、有关证明资料和物证、书证等证据。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同时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能够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4.驳回复审申请费用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费,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申请延期费用每件500元。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之目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必须补正的,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书面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做出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商标局。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经裁定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具体手续交由商标局办理;经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退回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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