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类别是怎样区划的
注册商标分类区划为45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5类为服务商标。书中有些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国际商品分类区划的基本原则是:
⒈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
⒉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⒊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
⒋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资料分类时,假如由几种不同的原资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资料区划类别;
⒌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吸收了许多国家注册商标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创造了条件。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明确申请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避免过宽或过窄,例如,几个商品同属一类,只要申请1个商标就能够了。假如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但申请范围过宽,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
注册商标类别写大类还是小类
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必须选择类别,这个大家都清楚,类别的选择是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进行的,目前使用的版本是第十二版。一本200多页的分类表怎样用大家确不甚清楚。例如注册商标类别是选大类还是小类,小类下面还有许多产品,到底应该怎样选择呢?下面企业易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以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
例如,烟台的水果生产商比较多,那么在选择类别的情况下能够选择31大类、第五小类里面的:新鲜水果310062、新鲜水果制果篮310161、新鲜苹果C310007等。也就是必须填写具体产品,不能写31大类的名称或者第五小类的名称。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例如在分类表第十二版以前,“切削液”这个产品分类表中根本没有,仅有“切割液”,按照行业标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这个情况下能够填写分类表之外的此产品。不过不是所有的分类表之外的产品都能够写,具体要求如下: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还可申报《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分类原则。
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表述。该名称应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应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明确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可申报含有描述性词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关于商品的描述性词语,一般包含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词语;关于服务的描述性词语,一般包含说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词语。
3.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4.申请人可附送对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该说明资料仅为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补充解释说明,并非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组成部分。即使申请人附送了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资料,该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本身也应符合上述所有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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