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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立法价值观点评述,商标立法价值竞争政策内涵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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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立法价值观点评述,商标立法价值竞争政策内涵反思

商标立法价值观点评述

关于商标法的价值,学界亦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商标制度的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商标法制定的直接目的在于商标专用权之取得和保护,而终极目标则在于消费者利益之保护,以防其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进而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有学者认为:“商标是贸易的产物,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法律制度旨在构建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以禁止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学者认为:“包含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在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当利用和不诚实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业上就突出表现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旨在赋予并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协助权利人消除别人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观点认为:从《商标法》第1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商标法的立法价值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定位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过于突显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与我国鼓励市场竞争的经济政策不相符合,进而认为商标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它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为最终关怀,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要目标,应将其定位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商标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上观点都不否认商标法的立法价值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存在密切联络,但对两者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则有不同的理解。如有学者认为,商标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反竞争的一面,但在间接上有促进竞争之功效。如前所述,制度功效与制度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在1个多元价值结构中,制度的终极价值或核心价值与其他价值又有不同。制度的终极价值决定着制度建构和完善的方向。商标法制度价值的揭示有利于明确商标权保护在商标法中所处的基础性地位,亦有利于明确商标法制度建构和完善的方向。小编认为,现行《商标法》第1条恰恰明确揭示了商标法的价值结构以及价值序位。从该条的表述来看,加强商标管理仅仅是实现制度价值的手段,而商标法的制度价值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应理解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似乎能够理解为促进公平有效竞争秩序的形成。从这一规定来看,商标法具有多元立法价值,即保护商标权,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公平有效市场竞争。其中,后者是商标法的核心价值或终极价值。商标法的多元价值结构在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和一些国外商标立法中亦可得到印证。如我国台湾地区1993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1条规定:“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美国法学会1995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指出,现代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有3个:“商标所有人对其商誉的利益、消费者信赖来源或赞助标记的利益,以以及他销售者在市场上与商标所有人展开有效竞争的权利”。欧盟1988年《欧共体商标指令》和1993年《欧共体商标条例》指出,建立统一的市场,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建立一种使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是推动欧盟通过《欧共体商标指令》和《欧共体商标条例》的主要动因。欧洲法院也多次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种不被扭曲的竞争秩序,是《欧共体商标条例》的重要目标。《日本商标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商标,试图保证商标使用人业务信誉的维持,以此促进产业的发展,同时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从各国商标立法来看,商标权是一种制度产品,对它的保护仅仅是商标法实现其促进公平有效市场竞争的终极目标的一种公共政策手段。

商标立法价值竞争政策内涵反思

法律价值对于制度的生命意义为许多学者所关注,如有学者云:“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法律实证主义)和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商标法的价值同样对于商标法具有重要的生命意义——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这一商标法核心价值是商标法获得社会支持的关键,也是商标权的财产属性获得社会认可的根本。一部完善的商标法除了必须有文字表达上的优美和法律逻辑上的自洽,更必须来自社会深层的广泛认同和支持,由于仅有得到社会认同和支持的法律才具有内在执行力,而具有内在执行力的法律才是有效率和持久生命力的。商标法的社会认同和支持来源于商标法所彰显的商业伦理以以及各项制度深刻蕴含的竞争政策机理。在商标法的制度安排中,一方面,没有商标权这种财产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去冒险,由于缺乏产权制度的安排,为商标经营而付出的投资可能最终一无所获甚至亏本。另一方面,置身于竞争政策语境之外遑论商标权的财产属性以及保护,只能使财产权保护陷入法律信仰虚无主义——人们不明白为何要保护商标权,守法理念无从建构;人们视商标守法为一种无谓成本并想方设法希望能够规避——于是商标权的财产保护终究成为了执法者追求不懈而永远无法实现的梦当一种名曰“财产权”的保护仅有成文法的支持而缺乏社会伦理的广泛支持,便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由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别人财产的尊重之因此自然而然,是由于它首先来源于一种道德观念,当君子不视商标权为“财”,便会滋生“盗亦非盗”的消极心理。正如恩斯明格所说:“当正式制度强加给1个与之并不和谐的社会时,自我实施就会削弱。并且外部管理的刺激不会发生预期的结果。”对于价值与信念对法律执行力以及社会成本的影响,有学者认为,一套共同的伦理和价值体系是许多内在制度执行的重要基础,其对降低交易成本至关重要。毕竟,内在规则的自发执行一般都比严重依赖外在惩罚(诉讼)要便宜,1个主要依赖自发的自我执行机制的制度系统在全社会中具有整体交易成本优势。财产权是值得尊重的,可是假如抛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抛开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秩序这样一些深切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话题,去孤立地探讨商标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商标法的民法归属,这并不是一种对财产权深切尊重的态度。换言之,脱离竞争政策空谈商标权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仅有在社会的全面发展的语境下探讨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获得支持的土壤。同样,仅有在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市场竞争这一商标法的核心价值下探讨商标权的私权保护,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才能获得社会真切的认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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