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葵花宝典能否继续笑傲江湖
注册商标“葵花宝典能否继续“笑傲江湖?
作为金庸在其所著武侠小说《笑傲江湖》中虚构的武学秘籍,“葵花宝典不仅贯穿于江湖武林各派争霸夺权的历程之中,更是牵引该小说中故事情节发展的重要悬念和线索。而在现实中,“葵花宝典招致国内两家游戏企业展开了激烈的权属争夺。
近日,针对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完美世界公司)与上海游奇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游奇公司)围绕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展开了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庸所著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虚构的武学秘籍“葵花宝典的名称,不能以商品化权益的形式作为我国商标法所指的在先权益予以保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相关规定。
该案因涉及能否将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虚构的武学秘籍“葵花宝典的名称以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一件商标引发同行相争
记者了解到,《笑傲江湖》系金庸于1969年创作完成的一部武侠小说作品。经金庸授权,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完美世界数字公司)的关联企业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在中国独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及小说元素改编开发、发行、运营游戏软件产品的权利,并有权在该作品游戏改编权授权期间内,以自己的名义追究第三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招致两大游戏企业展开此番纠葛的争议商标,由上海游奇公司于2012年提出申请注册申请,2013年被核准申请注册。
2015年,完美世界数字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金庸对其《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享有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与金庸小说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完全相同,且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娱乐等服务是当下武侠小说作品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务行业,争议注册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服务与金庸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已经获得了金庸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上述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不当利用了金庸基于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损害了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的商品化权益。据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海游奇公司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两家企业谁能笑到最后
对于争议商标“葵花宝典的申请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应予保护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少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能够适用“在先权益的规定对其予以保护,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而多数意见认为,具有其他含义的虚拟武功秘籍名称“葵花宝典不构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先权益,争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完美世界公司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就作品整体而言,还是对其构成元素而言,除非通过立法程序以立法的方式作出赋权性规定,否则不应当在具体个案中创设新的排他性权利或权益。而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作品中虚构的作品名称,无论是以武功秘籍的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出现,而能够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此类作品构成元素缺乏在法律上给予其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据此,法院认为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虚构的武学秘籍“葵花宝典不能作为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仅针对完美世界公司提出的商品化权益主张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了认定,并未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完美世界公司所主张的全部在先权利或者权益作出全面认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审过程中,应当结合完美世界公司相关证据,考虑在商业领域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记者 王国浩)
注册商标困难,自创文字是否能够
注册商标困难,自创文字是否能够?
随着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量的居高不下,在有限的汉字词库里面通过组合文字创意商标的方法已经越来越困难,因此不少经营者开始尝试将时尚流行元素与商标元素相结合,将文字进行非常规设计,用充满设计感的“创意汉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以彰显其商标的独特创意和个性。因此就出现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吃饭、逛商场、看电影、购物和休闲娱乐时,看到有些文字商标或招牌似是而非,让人无法呼叫。
申请人另辟蹊径用自创的文字去申请商标,这可行吗?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把汉字和英文进行区分来看,此外也要清楚文字商标的定义。文字商标中采用的文字,包含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
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不拘一格,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使用。但必须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点,力争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
自创的汉字能够申请商标吗?
有的申请人知道,在设计商标的情况下,假如将汉字的字体设计与其余设计不同,是能够审查通过的,可是假如过于夸张,甚至达到了像“不规范汉字”的程度,大多都会被驳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文字有缺失,仅含有文字本身的一部分,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如;申请人商标为“
”,规范商标汉字应为:“及茶里”
2、含有自造字,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如;申请人商标为“
”,规范商标汉字应为“留学”
3、文字缺少笔画,造成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如:申请人商标为“
”,规范商标汉字应为“上卿臻盏”
这是由于,该类不规范汉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这是出于保护我国的汉字书写文化。这种规定和商标评审对成语类的商标审查规定目的几乎是等同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个典型的案例就是阿里巴巴曾经申请申请注册第22075541号“福”商标,被驳回了。从商标图例上看,这个字有点像“福”字可是又不同于“福”字,是1个自创的变体。
因此,自创的汉字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不要用自创的汉字,可是能够把汉字在艺术表现上进行风格设计,但最好不要过于夸张,否则可能被审查员认定为“不规范汉字”驳回。
自创的英文/词能够申请商标吗?
英文的字词是由1个个英文字母组成的,在这个基础上,臆造英文词语是能够申请商标的。
假如将具备明确含义的字词申请注册英文商标近似驳回的可能性较高,可是自创或者说臆造1个英文字词审查通过的可能性就很高。臆造商标由于本身无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 通常能够取得申请注册。
小编在此,给我们的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提供以下建议:
1、申请人在申请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若是以标准字体形式展现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错别字或自造字等不规范汉字;同时,涉及较为通用的字体的使用需避免与其著作权的权利冲突;
2、申请人在申请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若是以艺术化设计形式展现的,需对经过设计的标样进行审查,尽量避免改变汉字本身的书写笔画和结构,不要让其完全脱离汉字本身的书写方式,假如申请人想要以不规范汉字的形式来申请,那么小编认为在设计时能够使其整体以图形化形式展现,从而也能规避以“不规范使用汉字”为由而驳回申请的风险。
3、申请人在申请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商标标样中含有繁体字或者生僻字时,由于审查员个人掌握的信息有限,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文字的规范写法、读音、书写方式的出处等资料,避免发生补正或者驳回,延误获权时间。
来源:商标圈
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