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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介绍,注册商标仅是一种权利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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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介绍,注册商标仅是一种权利宣示

注册商标介绍

注册商标介绍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在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每1个类别上每申请注册1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一标一类)。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申请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分别缴纳费用。1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申请注册,大约需2年时间。注册商标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18个月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驳回的话时间稍早),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下发注册商标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转变。(一)、注册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申请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的工作,能够委托商标代理人代为查询,将会得到更准确的建议。(二)、注册商标形式审查商标形式审查(3个月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明确申请日,下发《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明确商标权的法律依据,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受到商标注册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三)、注册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实质审查(18-30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是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四)、注册商标初审公告商标的初审公告(3 个月)是指注册商标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容许其申请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申请注册,同时刊登申请注册公告。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申请注册生效,发放申请注册证。4个步骤:商标查询(一天)—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12——48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领取申请注册证(2个月)。友情提醒:在商标注册申请期间(未获准申请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申请注册标记(如:“申请注册商标”、“®”等),能够标记 “TM”。法人申请商标需向商标局提供什么资料?法人申请商标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清晰公章);2.商标图样(包含文字图样或图形等),3.告知欲申请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例如想申请注册的是服装还是电器。以自然人名义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等资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工商营业执照。二、个人合伙能够以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的身份证;(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能够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能够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五、自然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七、普通注册商标申请时间为18个月,可是按照目前具体情况,注册商标时间一般为2-3年。八、注册商标费用为1000元/个(官费),另加代理费若干,代理费各个地区不太一样,超出额定的10个商品类别后,每增加1个商品增加人民币100元。九、办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填写注册商标申请书的具体要求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2、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假如《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1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能够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5、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六、注册商标规费的缴纳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注册商标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注册商标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注册商标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注册商标仅是一种权利宣示

商标权是商标标记的私权建构模式,也是法律对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标识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方式的毫无疑问。私权理念也应当融入到商标法具体规范的构建中。站在德国法关于权利作用的分类立场,商标权具有充分的排他性与支配力,仅有申请注册才能实现权利的排他效应并保障别人行为自由。商标权应当通过申请注册等公示方式将其范围公之于众,以达到权利的法律保障力与私法自由的双重实现。在英美法系,商标的产权化是由保护的实际必须催生的,并与注册商标借用专利登记簿的便利性相结合,从而实现商标权的边界闭合,并促进信息集中。因此,注册商标这一形式主义立场具有不同的价值导向与内涵。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权保护的实际必须,又是商标权自身完善的重要推动力。私法上权利的形式主义最早能够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在罗马法上,无论是所有权的让与还是契约缔结,都遵循严格的形式主义,例如要式物买卖、略式买卖等。“早期人曾表现出一种对形式的特别追求,这同当时的法所含有的宗教成分有关,同时早期人还具有在形式问题上的灵活性,因而他们的形式灵活地体现着对各种法律形势的明确。”这些形式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结合表达着特定的法律意义,人们能够通过法律形式非常明确地判定法律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早期罗马法之因此格外注重不动产要式买卖的形式,是与其当时的社会背景分不开的:在农业经济条件下,家族是不动产的主体,由市民成员构成的家族才是不动产所有权交易的基本单位,因此这种交易不是私人事务,而是与家族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公共事务,交易形式的公开是保证交易神圣性、公益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方式。能够说,这些特殊的动作、语言与仪式构成了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也作为交易的工具价值保障着交易的顺当进行。这种注重形式主义的传统偏向在法律传承中保留下来,并在物权体系中有明确传承。登记与交付等形式在物权法中发挥的权利公示、证据等工具价值以及程序本身包含对自由的尊重等,使得这种结合成为物权法所秉承的制度原则之一。尽管将物权变动的各种形式归为罗马法的流变在法律传承上具有不当之处,但抛开制度背景,关于物权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方面有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等三种模式并无不当之处。其中,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将形式融入权利的内容中,是权利变动的条件之一,而债权形式主义则将形式作为权利效力的1个扩大效应。相比之下,两者对程序的态度是不同的,物权形式主义是从内部规定形式的作用力,而债权形式主义是从外部规定形式的作用力。因此,在物权形式主义下,权利的变动是在程序机制内运行的,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权利变动对程序机制的依赖是外在的。与物权登记的程序价值相似,注册商标也是一种程序机制。按照常鹏翱对物权形式到程序转变的见解,商标的形式主义没有经历形式阶段而直接通过程序表现出来。注册商标不是具体形式,而是自申请注册伊始就体现为向特定的机构申请并进行审查这一抽象程序。根据1974年麦斯哲(Mathys)委员会报告,19世纪,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其具有区分度的标记具有了内在价值从而也值得法律保护这一趋势已经变得明显。来自法院的保护有两种诉讼方式:一是通过假冒之诉来寻求禁令和损害赔偿救济,该诉的基础在于原告使用商标所产生的商誉。二是侵犯商标权之诉,该诉的前提是把商标作为一项财产,可是在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商标权的存在,法院必须准确界定商标构成要素。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英国通过了1875年《商标登记法》(TheTradeMarksRegistrationAct1875)。该申请注册登记产生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作为商标权人享有在登记范围内独占使用这一法定权利的证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商标权存在的优势证据。二是通过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给注册商标实践提供了明确标准。该法并没有创建1个侵权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侵权救济仍然遵循普通法的假冒之诉。该法的目的在于为申请注册商标提供诉讼程序和证据方面的有利条件,申请注册的作用就是一种公示,并作为获取证据的便捷途径,其证据价值是主要的或者唯一的。直到现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注册商标只是一种权利的宣示,而不能产生真正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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