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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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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的程序

注册商标的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解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防止将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作为当事人行动的道德准则,是有关注册商标和使用具体条款的基础,具有弥补具体条款漏洞的功能。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主观认知状态和客观行为标准的道德命令法律化,更是对私主体间利益的均衡调整。并且,诚信原则不仅在注册商标人、商标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间适用,还包含对公众(消费者)诚信的适用。诚信原则蕴含的利益均衡,不仅指注册商标和使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还应考量商标权益和表达自由、竞争秩序等公共领域的利益间的平衡。基于这一原则要求,我国《商标法》明确了: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申请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别人商标或者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还能够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关于商标抢注是近些年商标国际保护中经常涉及的1个问题。商标抢注是指抢在原商标使用人申请申请注册以前在某国申请注册该商标,以获得该商标专有使用权并最终排斥原商标使用人使用的行为。我国一些有影响的商标被别人抢注现象十分严重,如“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案。“同仁堂”品牌创建于清康熙八年即公元1669年,作为清宫的御药房,“同仁堂”与清宫有着密切的渊源。“同仁堂”作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利益,也为国家赢得了荣誉,其中医草药、中成药及各种饮片,已被载为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不仅为国人赞誉,在海外也深受欢迎,其药品在海外许多国家都有良好的市场。而当中国“同仁堂”商标所有人欲在日本申请申请注册“同仁堂”商标以保护自己利益时,却发现早在1983年“同仁堂”商标就在日本被别人抢注。1989年11月18日,中国国家商标局经审查认定,“同仁堂”为我国驰名商标。“同仁堂”商标所有人据此向日本商标局提出日本“同仁堂”商标争议,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日本商标局撤销了日本“同仁堂”商标抢注人抢注的“同仁堂”商标专有权,从而中国“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得以在日本申请注册“同仁堂”商标,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在严格适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使用人要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就必须加强注册商标、保护的意识。另据报道,2006年9月19日,北京王致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家槐透露,其商标和标识在德国被一名为“欧凯”的公司抢注,而这家公司此前曾销售过王致和公司的产品。王致和集团决定通过诉讼追讨商标权。2007年1月26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正式受理了王致和商标被抢注一案。11月14日,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王致和集团在该案中胜诉。这是中华老字号第一次走出国门进行商标诉讼维权。

注册商标的程序

(一)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不仅指首次申请,还包含以下情形: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文字、图形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应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交纳申请费用。申请文件主要有:1.《注册商标申请书》。它是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表格,填写时应注意以下几项内容:(1)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并必须签字或盖章。申请人的名称必须与核准申请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2)必须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3)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即“一商标一申请”。它是指一份申请只能申报申请注册一件商标,但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受商品类别的限制。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即“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它是指一份申请只能申报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并且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同类商品。(4)注册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此外,对于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能够要求优先权。(5)我国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时,能够直接办理,也能够委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时,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2.商标图样。要求提供商标图样5份,对于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供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并且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3.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法人应出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机关颁发的证件。此外,注册商标后必须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变更不包含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的变更和商标权利的转让。(二)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审查包含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在实行登记原则的国家,对注册商标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而无须实质审查。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注册商标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1.形式审查。它是指商标局在收到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申请人资格等进行的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编定申请号,予以受理。2.实质审查。它是指对经形式审查合格后获得申请号的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注册商标条件的审查,包含对申请注册申请人的条件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进行审查。3.初步审定和公告。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注册商标条件的商标,商标局初步核准的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在商标局编印的定期刊物《商标公告》上刊登。目的在于使公众尤其是同业竞争者、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注意维护其权利。实质审查后,不符合注册商标条件的商标,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驳回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即提出撤销对商标的初步审定,不应给予申请注册的意见。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异议的理由应当与审查标准一致。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包含撤销初步审定和驳回异议。申请人或异议人不服异议裁定的,能够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审裁定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注册商标申请的核准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即将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注册商标簿》上登记、编号,商标局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商标证》。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申请注册公告。《注册商标证》是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权的法律凭证。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算。其中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算。这是由于申请注册权人的权利取得时间会因异议审查而延误,为保护申请注册人的权益法律作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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