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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出现争议怎么办,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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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出现争议怎么办,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和公告

注册商标出现争议怎么办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申请注册商标的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申请注册商标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所发生的申请注册商标权的争议,即在先权利人认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在后权利人的商标与其具有在先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要求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或者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广义的申请注册商标争议,除了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所发生的申请注册商标权的争议外,还包含商标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的无效审定,或者称不当申请注册。所谓不当申请注册,是指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尽管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申请注册条件,但商标主管机关因种种原因还是给予了申请注册,对于这样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予以搬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对于不当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了撤销的机会。产生不当申请注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结为三点:(1)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未能发现申清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禁用标志,或者未能发现与已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已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2)注册商标申请人有意规避法律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3)注册商标申请人处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利用法律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设立商标争议制度同设立商标异议制度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加强公众的商标法律意识,体现对商标权的保护。通过与商标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确保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对于在异议期内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商标权人,能够通过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程序,获得又一次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二、对狭义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发生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的,当事人能够自争议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注册商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在先申清的商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商标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专用权归属并未经法律明确。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双方当事人限定在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非有争议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参加争议裁定活动。争议裁定的对象是核准申请注册而未满5年的申请注册商标。除被争议的申请注册商标是恶意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外,申请注册期超过5年的申请注册商标便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对申请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裁定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要求其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裁定活动,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同时把申请件的副本送交被争议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答辩是裁定的重要程序,也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答辩一般以书面文件方式进行,必要时能够请争议双方当事人公开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障双方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必须认真审阅相关的申清书及答辩书,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依据法律规定再做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要经得起司法审査。在中国,注册商标是商标局决定的,当两申请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裁定,能够发挥商标授权机关与评审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三、对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对于不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主管机关一旦发现,能够以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能够申请商标评审机关予以撤销。对于不当申请注册商标的城销主要限定在以下七种情况:(1)对于违反商标禁用性条款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由于申请注册商标的禁用性内容比较多,审查员在进行实质审查时难免有疏漏,实践中,有些内容是否禁止使用还必须作进1步探讨;尽管商标法规定了3个月的异议期,但仍不能保证予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符合禁用性条款的规定。(2)对于违反显著性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包含不能仅仅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不能仅仅使用直接表不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内容。同时,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该三维标志不能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也不能是为了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3)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对于该种情况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主要指三种情形:一是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的;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己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三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4)对于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假如申请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事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容易导致混精的;或者,假如申请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事仿或者翻译别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客的,这样的申请注册商标也应当予以撤销。(5)对于违反代理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假如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能申请注册,已经申请注册的应当撤销。(6)对于违反使用商品的地理标志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假如其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那么该商品必须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地区,否则,该商标不能申请注册,已经申请注册的应当撤销。(7)对于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保护别人的在先权利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别人的在先权利主要包含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以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得出能够核准申请注册的初步结论。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还没有正式核准申请注册,仅仅具有核准申请注册的可能性,因此尚未取得商标权。其要想得到核准申请注册,还必须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人提出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申请注册,此时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才取得商标权。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应当公告在《商标公告》上。公告的内容包含: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有以下3个目的:第一,减少商标局的工作量。商标局每天要收到大量的注册商标申请,而商标局工作人员有限,因此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审查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在实践中,商标局在公告前主要审查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是禁用标志。商标公告后,商标局的审查由主动变为被动,仅有在别人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情形下,商标局才启动审查程序。这样,商标局能够大大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能。第二,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和在先申请人的利益。商标公告后,任何人都可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而积极提出异议的,一般是商标权人和在先申请人,由于他们是商标利害关系人。假如异议成立,则公告的商标不能核准申请注册,他们的利益就得到了维护。第三,便于其他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有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申请遇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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