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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申请的认定机构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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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申请的认定机构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相关规定

中华老字号申请的认定机构是谁

中华老字号申请的认定机构,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那么中华老字号申请的认定机构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相关规定

据悉,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释义及法律法规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申请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一种。仅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申请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犯罪认定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含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客体: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有关于商标的管理规范,以及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没有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擅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种”是指商品均处于同一商品分类之中。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也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3.使用的是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使用”,是指将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强调的是刻意地去完全复制、局部变造、仿制与前述申请注册商标相一致的商标。假如一般的消费者在正常的选购、消费活动中能够对假冒使用的商标与真实申请注册商标产生误认,即可认定成立。

4.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数额、后果界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申请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申请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怎样认定“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申请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申请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申请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申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四、怎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1.指的是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2.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5.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假如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2009]刑二函字第28号)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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