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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传播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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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传播和使用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知识创新成果进行有效激励保护的重要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应用过程的始终。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条中轴线,它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整个过程。而知识产权的分配制度占有制度、交易制度、激励制度、监管制度等都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质。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除了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之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主动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2.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许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申请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哪1个部门能够统一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清楚该找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未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3.立法程序透明度低,立法者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络不够。国际机构和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国内企业和基层部门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得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得少一些;从供应方考虑得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得少一些;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4.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集中管理。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仅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专利授权、注册商标和版权登记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行政执法由对应的省、市机构分头负责。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监督和制约。5.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而言,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是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阵地,它几乎涉及科技活动的所有领域。因此,提高对高校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然而,在工作中我们发现,作为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最大拥有者,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时间较短,再加之高校在这一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因此造成有些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肤浅,对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知识较为贫乏。并且他们更多的只是关注自己的眼前利益,在取得一项科技成果后,不是首先想到申请专利保护,而是急于发表论文、申报技术鉴定、申请各种奖励以及一些与自己晋升、加薪、分房等福利有关的事情上。此外,在高校还有一部分科研人员担心自己的科研成果一旦申请专利,技术秘密就会被公布出去,容易造成侵权,引起许多麻烦。因此,只好藏在深闺人不知。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主要表现在:①把职务发明成果变为个人的非职务发明成果,颠倒了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②借退休或调动之机,擅自将学校的科技成果占为己有或转让给外单位以获取个人利益。③有的科技人员在与校外单位签订合同时,忽略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只顾价格及眼前利益,条款不严,造成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④校内人员分流后,利用学校的技术资产组建公司,将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变为个人所有。甚至有的科技人员将自己承担的属于学校所有的科研课题所形成的成果私自转向公司,导致高校的知识产权流失。⑤有的科技人员经不起校外某些优惠条件的诱惑,将他们的课题研究成果私自出卖给别人,造成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流失。3.专利申请数量较少。据有关统计,2000年我国论文数量已进入世界第8位,而我国发明专利数量却是世界第23位,论文与专利之比是81﹕1。在目前的高校也不例外,专利申请数量少,专利申请主动性不高,更是1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1985~1995年的10年间,高校申请专利的数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百分比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1998年高校专利申请量连续七年出现了负增长。可见专利申请量少已成为高校的1个突出问题。4.管理体制不健全。例如,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仍处于起步阶段。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高校是少数,即使建立了也还缺乏严格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制度,高校与科技人员之间无保密合同,调出人员可随意带走有关研究成果或资料,在职人员可随意转让专利成果。此外,管理规范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主动性。5.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科研与市场需求脱钩。长期以来,国家科研计划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指令性计划,使我国高校的科技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申报课题时,不是以市场经济需求为指导,而是片面追求在上级部门的科研计划中立上项。这样做往往忽视了科学研究的新颖性、实用性,其结果只能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即使最后推向市场,一方面不易被市场接受,另一方面,由于课题成果属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不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极易造成侵权。

中国知识产权的传播和使用制度

知识作为财产的“外部性”,既具有正的外部效应,也具有负的外部效应。知识在生产、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有不断被丰富、被发展、被充实的可能性,可能使其别人提高知识水平,增加知识的积累和创造,从而使社会文明程度提高、进步加快。此外,这种“外部性”特征使一部分人千方百计盗用别人专利技术,假冒别人商标,盗用别人的文学作品、音像制品、软件等,以攫取“外部效益”。知识的传播过程是1个相对开放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最容易被侵犯、最必须保护的过程。我国加入WTO后,在知识性财产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更加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权益,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保护力度显著加大。同时,国际交流与合作也在竞争中不断增多和加强。1.知识产权权力客体(智力成果、知识财产)的保护较完善前面提到,知识产权权力客体应该包含“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等创造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它们统称为“知识财产”,即知识商品。针对上述不同的知识财产种类,我国在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修订了TRIPS要求的几类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加入该组织,我国先后颁布了新修正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达到了TRIPS的要求,有些规定已经超出其最少要求,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力客体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较完善的保护。2.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力度持续加大(1)中国政府的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深化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版权保护方面,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大了保护力度。2003年,国家版权局组织了3次全国性的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在治理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检查市场2万个、企业500多家、学校8000所,共对2542家侵权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81万元。此外,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持续整顿和规范音像制品市场,沉重打击了大规模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2)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1步加强。在过去的几年内,中国海关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与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有效地遏止了进出口环节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进出口秩序,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办力度。3.国际交流和合作得到了进1步拓展一方面,中国政府官员积极寻求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以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更好地发挥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保护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争取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国际竞争的主动性与竞争优势。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三十九届系列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当选为成员国大会副主席,当时的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当选为伯尔尼联盟副主席。另一方面,中国积极承办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与维护的国际性研讨交流会议,并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与WIPO的各成员国进行访问与交流。4.我国知识产权主体,尤其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逐渐加强,保护方式趋于规范化和多样化(1)我国企业的专利意识和专利申请、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并积极开展对自身专利、技术的保护。现在中国许多企业在知识产权危机面前,在激烈的市场压力之下,已经认识到专利工作的重要性,并清楚怎样系统地实施这项工作;同时,我国企业已经开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层次、有针对性地采取普及性专利培训和专项培训。(2)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比美国落后了20年。在商标权问题上,我国大中型企业大多遭受过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并且企业为了维权,还必须支付高额的成本费用。例如,江苏森达集团在1998年前对商标的内涵一无所知,在中外合资时给皮鞋设计了商标,外商很清楚商标的价值和效用,在香港抢先申请注册了。3年后,企业发现“森达”商标的价值,被迫又花了高额费用买回商标权。当“森达”商标被评为中国十大真皮王时,才想起多方位经营,在42个类别中全部进行申请注册。产品输出国外许多年,却从未想过先在国外申请注册,当海外市场的销售受阻时才发现“森达”商标被抢注,经过多方努力才在英国、意大利、奥地利等10多个国家取得注册商标权。1996年该集团销售额达到6亿多元,“森达”商标信誉急剧上升;1998年经科学评估,“森达”商标价值达20亿元人民币。该集团在支付了商标权的交易成本200万元后,取得了100倍的知识产权价值。近些年,我国企业在经历过教训之后,逐渐强化了商标保护意识,强化了注册商标工作,开始熟悉商标保护规则,并自觉运用商标保护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精心设计和选择企业商标,展示出商标和企业的魅力。(3)我国企业开始将中文域名的建设提到了重要的日程,开始将中文域名作为企业必备的网络标识,并将其视为企业的重要品牌资产之一。企业域名是企业在internet上的识别标志,企业应及早申请注册自己的域名,若企业的域名已被抢注,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补救。众多国内企业已经正式开始基于中文域名的网上品牌建设:海尔、联想、方正等国内品牌企业已经抢先启用中文域名;国内著名域名交易网站——易名网2003年发表的域名交易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境内域名交易近些年趋于平稳,交易额多在5000~6000元左右,2000元左右交易成功的也占相当比重。尽管说交易的价格普遍不高,但说明我国企业已逐渐开始愿意花钱来保护自己的网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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