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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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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然而,在当时这种极不平衡的竞争体系和法律体系中,中国近代本土经济很难从中获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在外商资本的挤压中艰难地寻求自身发展的狭小空间。从当时出版的《商标公报》中我们能够看出,尽管在册的商标数量许多,但“华牌”所占数量仍十分有限,沈关生先生在《商标法浅谈》一书中指出:“在旧中国经过申请注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就以外商商标居多。据曾任美国驻华大使阿曼统计,从1904年至1923年在天津、上海两海关挂号的商标共约25900枚,几乎全部都是外商商标。另据国民党政府商标局统计,从1928年至1934年底止,中外商人呈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共24747枚,其中中华商标仅有7778枚,仅占32%(沈关生,1983)其次,《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商品类别缺乏科学的区分标准,一方面不能适应工业品生产日新月异的形势,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申请注册商标商品归类的困难,为伪冒商标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一阶段,有关商标申报及使用上出现的纠纷、诉讼似乎也很少见;而在鲜见的诉讼中法官则常常“有法不依”。这便造成了中国近代商标图案设计中大量出现的雷同或近似现象。究其原因,能够说是当时国民政府主观预设了1个在当时的中国还不存在,而在那种混乱时局下也无法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框架或法律意识,因此这些法律根本无法达到其预设的日标,从某种角度上来看它不过是被帝国主义为其侵略目的所利用的一种具而已。总结商标保护制度在中国百年的几次失败原因,主要是清末和民国阶段的中国都不具备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和环境,没有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加上战乱和改朝换代,使得知识的传播有限,知识产权的侵权情况也就不足以使中囯百姓感到有法律保护的必须,而很快走向夭折。移植者强行灌输,被移植者肓目照搬,使得知识产权法不能适应中国特殊时代和环境而很快走向天折。尽管,商标法的推行在中国近代社会受到了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但从商标图形设计来看仍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骄人的成绩,这一期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商标作品,其中一些经典的图形设计甚至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一种具有时代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视觉符号。

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2)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法的健全过程与近代商标自身发展两者之间应该是1个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作用关系。对近代商标法规和申请注册体系的系统性梳理,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法律条款能够明晰当时对图案设计的一些硬性要求。与此同时,也能够通过对不同阶段法规的比较,梳理出当时人们对商标认识上的渐次进展。这是1个逐步深入的思维过程,在商标法中主要体现于条文的渐次细化和内容的日趋详尽。下表将不同阶段条款中的商标界定的主要内容列出,并在后文做逐一比较,分析20世纪初期人们对商标的认识过程。上表所列为20世纪中国历届政府颁布的商标法案,时间跨度近一百年。鉴于本书研究内容,笔者将关注点主要放在与商标定义和图形设计相关的各项条款中,尤其是法案的第一条——对商标做了简略扼要的概述和定义。从所列条文能够看出,较之其他此项转变最大,几乎每部法案对此都有不尽相同的论述。这些细微转变展示出国人对商标逐渐深入、细化的认知过程。颁布年代较早的是清政府颁布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1904年),其商标定义为:“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左旭初,2001)该条例论述了商标的3个重要组成部分—图形、文字和记号,以及能够被接受的组合形式(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同时还对所选图形做了进1步强调,即为“特别显著”之符号。从这段文字,能够看出当时国人对商标的理解更偏重于图形符号的表现形式以及商标图案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属性—易识别性,至于审美特征、信息传达等其他功能则并未提及。至1906年颁布的《各国会议中国商标章程》条款中,对商标图形做了进1步的详尽说明,“凡商标须以显著、易识之式样,字母语言、图章及货品、盛器之形状,与别号以及他项显著之记号,获取以上所载之记号等,相兼并用均无不可。……若以货品之出处及地名联缀于店名、字号者,亦照此办理。”(左旭初,2001)2从涉及内容来看,大部分条款均是以在华外商为服务对象,特别是对商标内容的一系列规定,并不适用于国有品牌——例如,文中提及的字母、图章(纹章)便是典型的洋商标符号。能够说,这是半殖民地阶段,各国列强之于中国经济体制的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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