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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历史发展,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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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历史发展

在上述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间,为了规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涉及域名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该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之后的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第2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至此,法院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权从理论观点和司法中个别案件的实践行为发展为正式制度。司法认定制度的确立也直接影响到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原则和方式,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对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唯一认定机构的规定,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依据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代表着自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生效之后实行的由商标权人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统一批量认定的认定方式被舍弃代之以全面的个案认定事后认定。换而言之,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不再存在统一的批量认定的方式,仅有在具体的争议中才能涉及商标驰名与否的认定。商标权人因某一具体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而请求行政保护或者司法保护的过程中,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本身的必须,有权对所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自此,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进入了从单一的行政认定进入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新阶段,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也快速增长。由于审理商标纠纷的法院众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很难统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2日就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备案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法院将审、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备案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高级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不过毕竟判决到备案再到公布必须一定的时间,对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统计和公布的及时性远远落后于行政认定如只要打开中国商标网,点击驰名商标菜单,就能够看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驰名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争议、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在2008年中国商标年度战略中,还能够看见详细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和权利人的公示。即便是网上查找也能很容易找到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的相关信息统计。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总体状况和准确数据资料却很难找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定期发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公告的承诺时仍难实现。

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历史发展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在中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也仅仅涉及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提出该法第5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注册商标、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能够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资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确立于司法实践。对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的第1个案件是2000年11月21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原告诉称,其申请注册使用的椭圆字体“DUPONT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高品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早已使该商标在事实上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含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并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域名服务商,明知使用别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域名是不正当的仍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域名,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原告不能将“du-pont.com.cn”申请注册成域名,还造成顾客的混淆、误认,损害原告的商誉和与顾客的关系。因而主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判决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该案被告则主张原告的“DUPONT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不属驰名商标;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申请注册及使用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具体侵权行为中,也没有“申请注册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被告申请注册域名“dupont.com.cn”,不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该行为不属于巴黎公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因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难看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涉讼商标“DUPONT”的保护是否能扩及到域名领域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驰名与否是否必须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针对此争议,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认为,“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就案件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这一判决第一次明确提出“驰名”与否是案件所涉商标权保护范围认定的事实依据,继而明确在司法程序中商标是否驰名由法院认定。这一判决首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先河。2001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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