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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公告制度,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异议及优先权程序(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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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公告制度,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异议及优先权程序(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第二章与第三章对中国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核程序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申请注册步骤分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与注册商标的审核两项基本步骤。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并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及优先权制度,按照申请自愿原则,在没有申请冲突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申请权属于申请人。在注册商标审核阶段,商标局首先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内容涉及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商品分类、申请代理等。之后进行实质审查,内容包含商标构成要素、与在先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冲突性、是否损害别人在先权利或抢注等方面。假如没有,则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假如实质审查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如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除此之外,为了保证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合法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第五章还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因无效撤销的裁决制度,包含商标局能够依职权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裁定撤销已申请注册的商标。以下仅就TRIPS协定中的相关程序义务要求进行比较:(一)公告制度1.公告程序立法现行商标法规定了两次商标公告,一是初步审定之后,二是获得申请注册的公布。(1)初步审定后的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对此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注册商标申请,依据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步审定公告的时间在初步审定之后,公告的形式主要是在《商标公告》期刊上公布。公告表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公布后当事人能够提出异议,不予公布公告则表明不符合规定予以驳回。(2)获得申请注册后的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在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无异议获得申请注册而公告,另一种是由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并给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2.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根据TRIPS协定要求,成员应对商标给予公告,公告应当迅速。中国符合TRIPS协定规定的给予注册商标公告的义务要求。

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异议及优先权程序

(一)异议程序1.异议程序立法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了异议程序,作为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商标确权公正、公开,提高注册商标审查质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采取的是注册商标前提出异议的方式,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异议人的资格没有限制,任何人都能够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内容范围很广,涵盖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异议的结果上,若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若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2.超出TRIPS最少标准义务TRIPS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成员能够选择给予对商标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但设置异议程序并不是WTO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中国设立异议程序超出了TRIPS协定的要求。(二)优先权程序1.优先权立法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与二十五条中对优先权进行规定:包含国际优先权与展览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得国际优先权的条件是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同时要求,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2.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优先权的一般性规定符合巴黎公约第四条A项的规定,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对国际展会的商标优先权规定符合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义务要求。因此,在优先权立法方面,中国符合TRIPS协定最少义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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