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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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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从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了解到,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2、商业秘密权。3、著作权和邻接权。4、植物新品种权。5、商号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怎样科学合理地明确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1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些年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在《刑法》中还没有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以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造成了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出现,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在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成本上面有了显著提高。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备。与世界上大多数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时间尽管比较晚,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快、起点高,主要法律规范已与国际标准接轨。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依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一)知识产权法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陆续颁布施行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有一些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在上述法律颁布实施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一些对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的修改决定和补充规定,使这些知识产权法律在实施中得到了补充和完善,成为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依据。(二)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这些细则和条例细化了法律的规定,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三)相关国际公约我国先后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上述国际组织、国际公约(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签订的双边条约,作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一部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尤其是在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均得到了认真执行,使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并努力向国际标准靠拢。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世界贸易组织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约内容,经我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通过立法或颁布法规的方式,也将成为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各项知识产权法律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公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00年以来已经出台规范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25件,初步形成了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其中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问题铺平了道路,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结疑难知识产权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对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门槛。。例如,对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为进1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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