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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东莞市横沥镇:驰名商标奖励30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9万元,-2023年东莞市中堂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15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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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东莞市横沥镇:驰名商标奖励30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9万元

关于印发《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横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市的部署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推进横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力建设湾区活力生态文明小镇,结合横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经营办公场所在我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的非公企业,以及在我镇非公企业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镇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镇财政每一年安排3500万元,用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超出当年预算的部分,由下1年度预算列支。

第四条 镇政府统筹实施本办法的编制和动态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确保政策科学性和灵活性。

第五条 凡是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企业,或达不到能耗标准的企业,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均不得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智能制造

第六条 推动企业智能制造升级发展。

(一)对于企业获得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企业获得融资租赁资助项目(不包含风险补偿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于企业获得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申报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进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资料环节的企业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9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4万元奖励。

第九条 创新型企业成长奖励。获高新企业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对当年首次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 重点科技项目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卡脖子技术创新项目等,并获得立项资助或事后补助(补贴)的,镇财政按市资助(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只按最高级别奖励,或从低级别奖项晋升到高级别的,只按差额奖励。单个企业(项目)年度配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并依法依规如实填报统计年报,经统计部门核实,给予补助。具体分档如下:

(一)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6万元补助;

(二)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4万元补助;

(三)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四)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五)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低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

(六)当年科技活动投入高于零而低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 创业创新大赛奖励。对参加由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企业,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1年度获得多个奖励,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上述创业创新大赛奖项的,来横沥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并产业化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场租优惠支持。在镇属主导的孵化器落户的,给予连续两年免租,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如在其他场地落户的,给予连续3年,每平方米5元/月,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专利奖资助。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或从低级别奖项晋升到高级别的,只按差额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对获得以下的发明专利,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同1年度累计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一)国内授权(包含港澳台地区)的发明专利;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境外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资助。对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融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同一企业每一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保险资助。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业或代理机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对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商标权益而进行的国内外侵权诉讼,判决胜诉且生效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资助。对在我镇发展组建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经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成功备案的,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给予知识产权联盟以及牵头组织单位50%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通过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个奖励2000元,每个企业每一年奖励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项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项目),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企业(项目)在同1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单个企业(项目)年度配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普工作开展。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普阵地的企业,包含(创客)中心及基地等,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章 平台载体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10万补助。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或从低级别奖项晋升到高级别的,只按差额奖励。对建立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省、市认定的,由企业自主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为国家、省级培育单位,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创业创新载体,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孵化器内企业当年获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30家、10家、5家,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30万、10万、5万奖励。单个孵化器年度配套各项资助和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孵化企业(项目)资助。对入驻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并且承诺孵化毕业后在横沥镇实施产业化(至少5年)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补贴实用面积不超过500平方,补贴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月。市、镇两级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70%。单个孵化器年度累计在孵企业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孵化器的租金补贴金额超过以上规定的,则按每家企业的实际补贴面积平均享受补贴。同一企业(项目)只能在同一孵化器享受租金补贴,若地址在镇内变更到其他孵化器,则不再重复补贴。

第二十八条 支持“工改M1园区建设。“工改M1园区是指占地75亩(含)以上,以纳入自然资源部门“工改M1项目为准。对已入驻园区并获得市产业链补强专题中的“工改M1项目的生产制造企业,按企业入驻该园区当年实际已产生租金支出的月数,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整个园区每一年累计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建设。对获得市产业链补强专题中的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项目(租金补贴)的入驻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市工业设计专题中的支持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企业培育

第三十一条 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经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在全国小微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为50万元。

(三)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为100万元。

获得本项政策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或将公司申请注册地和纳税地改设镇外,否则全额退回有关奖励。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培育库,认定一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从技改、股份制改造等方面进行扶持。

(一)对于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获得“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资助,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于获得“专精特新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资助,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或上年度离岸执行金额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成长发展。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六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镇民营经济风险资金池作用。对于成功获得风险资金池信贷支持的企业,信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镇财政按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同一贷款项目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 扶持企业转贷续贷。充分利用东莞市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协助企业转贷续贷,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5天,单家企业单笔申请转贷资金额度最多不超过1亿元、最少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章 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条 鼓励制修订技术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东莞市地方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联盟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一年对每个团体(联盟)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四)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公司产品标准,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一年对每个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一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试点)企业及标准化研究项目扶持。对每个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以及每承担一项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技术标准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应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标准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

第三十九条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资助。

(一)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单位,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四十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市政府质量鼓励奖企业,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企业,每取得1个采标标志证书,奖励1000元。

第四十二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3A以上证书的企业给予奖励(证书需当年有效):3A奖励1万元,4A奖励2万元,5A奖励3万元;复评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章 节能发展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工作,提升能源利用率,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节能降耗等项目给予资助。

(一)清洁生产项目。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对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节能降耗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对于企业获得节能降耗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节能先进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1000元奖励。

(五)节约用水奖励。对获得节水型项目称号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助奖励。

(六)其他节能项目奖励,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九章 市场拓展

第四十四条 鼓励本镇企业参与境内、外展览。对我镇组织参加或自办的展会给予一定资助。企业凡自行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本镇展会除外),参展前需到镇经济发展局备案,获得许可后,按展位费总额的50%、布展费总额的50%(布展费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公务费全额的50%(每家企业只补助1人,包含来回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一年可申请两个境内展会和1个境外展会项目补贴,每个境内展会补贴最高资助为4万元,每个境外展会补贴最高资助为6万元,总累计资助不超过14万元。

第四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进1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业务,对我镇符合条件的中型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镇财政给予10%保费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六条支持企业参与网上展会。对我镇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网上展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5000元,每一年不超过2.5万元。

第十章 品牌建设

第四十七条 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申请注册的企业,在获取《注册商标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申请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注册商标官费的40%(按成功申请注册国家计算),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申请注册或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对企业获得国内注册商标证,每个证书奖励1000元,同一企业同1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四十八条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资助。镇财政按市奖励金额的50%,对具备建设区域品牌示范区申报主要条件的组织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 诚信建设

第四十九条 对获得全国“诚信示范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5000元;对获得市“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的单位,奖励3000元。当年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五十条 鼓励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对积极做好提升改造并经市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农贸市场,给予最高奖励7.5万元。

第五十一条 对连续公示二十1年及以上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2万元;对连续公示十六年至二十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1.5万 元;对连续公示十1年至十5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1万元;对连续公示六年至十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6000元;首次公示或连续公示5年以下(包含5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3000元。

第十二章 人才发展

第五十二条 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在横沥镇转化,提升横沥镇科技创新能力,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金额的10%,奖励高校(科研院所)履行产学研合作合同的项目学术带头人。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团队(人才)每一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五十三条 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奖励。对经省、市认定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同一企业只可享受一次配套奖励。

第十三章 商贸流通

第五十四条 支持镇内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商贸企业平稳发展,促进全镇居民消费扩大和转型升级。

(一)鼓励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积极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扩内需促消费。对于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平均每天营业额达50万元的企业,每一年一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达到“四上标准并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销售额比上1年增长15%(含)-30%、30%(含)-50%、50%(含)或以上的进行奖励,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十四章 电子商务

第五十五条 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一)对于2021年1月1日后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平台的制造业企业,申报年度该企业纳入统计的外贸实际经营规模达到1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按企业新入驻当年向平台缴纳的申请注册费、服务费(包含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等费用的25%予以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二)对于制造业企业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网店开始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并且申报年度实际销售业绩不少于50万元,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申请注册费、服务费(包含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等费用的25%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一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横沥制造企业入驻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入驻平台运营时间达3年以上,且按当年申报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每一年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审批奖励一次,由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上报镇对口职能部门初审。

第五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镇政府审核。

第五十八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资料。对利用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其取得的资助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励资助。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以上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的其他项目,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镇财政给予50%的配套资助。如获得国家、省立项的平台项目,市财政没有给予经费资助的,镇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累计各级部门资助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同一企业或个人同1年度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工改M1园区等平台载体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横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横府办〔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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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办公室、各单位:

现将《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1步加快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8〕1号)、《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东府〔2018〕47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我镇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动力,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高质量发展落实到社会发展各方面,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和活力。从2021年起,每一年统筹安排规模最高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经济高质量及倍增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或支持的高质量发展项目,镇财政根据上级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相应占比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单位、每个创新团队或人才每一年获得镇资助或奖励额度最高50万元、倍增企业100万元。全镇奖励总额超出当年预算的,按实提请镇政府研究解决或按占比权重平衡削减。若相关项目与市镇联动奖励等政策有重叠或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必须是在中堂镇申请注册的企业单位、创新团队或人才。新设、搬迁或重点事项,参考其当年对镇财政贡献、量化指标等具体情况,按“一事一议事项提请审议。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被列入扶持对象:(一)企业前1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信用等违法行为;(二)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合同纠纷;(三)其他经镇审议认为不应列入事项。

三、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创新主体培育

1.加强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对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

2.加强引进和培育龙头骨干工业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且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且年纳税4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3.加强引进和培育规上企业。对首次纳入高技术制造业、先进制造业、规上工业统计库名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上1年“新升规工业企业在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并有效填报R&D及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4.对建立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重大科技平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镇财政按上级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市镇1:0.5一次性配套资助或奖励。其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补报奖励资金。

5.对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通过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百强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

6.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资料,通过市镇审核省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规下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最高50万元。

7.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

8.鼓励高成长小微企业认定,对通过省高成长小微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重新认定省高成长小微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

9.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入库,对通过科技型小微企业入库的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对获得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的,按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10.对纳入省市关于全国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主动承担完成考核监测任务的企业,发放监测服务费奖励,按任务完成名单,每人每次100元(需提供人员名单及账号)。

(二)创新载体培育

创新载体是指在我镇建设运营,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补报奖励资金。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东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东莞市港澳台科技创业创新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东莞市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孵化器经营单位,按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可每一年申请。

6.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7.对高品质企业入驻租金支持。按高品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市级以上科研机构等)入驻租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月,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租金的50%,连续3年。同一企业、项目只能在同一科技创新载体享受租金补贴。若该企业、项目地址变更到其它科技创新载体,已享受市级或镇街(园区)财政租金补贴相关资助的项目,则不能重复补贴。同一科技创新载体每一年可享受租金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超过按权重占比核发)。

8.对高品质企业入驻贡献奖励。按高品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省高成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科研机构等)认定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按其形成的镇级财政贡献增收部分,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三)创新能力培育

1.对获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50%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每一年获得镇资助或奖励额度最高50万元。

2.对获取国家创业创新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取省创业创新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取市创业创新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支持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和加强研发费用投入(R&D)。对自建研发机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增加1000万元且达1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费用投入增加500—1000万元且达10%,给予3万元奖励;研发费用投入增加100—500万元且达10%,给予2万元奖励;研发费用投入增加100万元以下的,对首次自建研发机构及研发费用投入的,给予1万元奖励,次年按每增加10万元给予1000元奖励。(该专项需计提20%以上作为R&D填报人员专项经费。申报附件包含:税务申报表研究费用明细、R&D填报人员银行账户等)

4.对认定为省级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件给予奖励3000元,最高3万元。

5.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市专利优势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6.对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项目申报时需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

7.支持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企业获得专利、专利奖、质量奖、名标、名牌、标准化等相关项目,按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8.支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对当年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连续10年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9.支持企业参加或举办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工业智能化的比赛、论坛、展会、培训、商务活动等。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或活动最高5万元,同1年度最高20万元。

10.支持企业员工参加官方机构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邀请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会议、论坛、展会、培训等活动安排,镇财政根据市级以上正式文件、邀请信函、报名回执、签到记录、活动相片等,对实际参会人数、购票数量等给予一定奖励,标准为省外500元、市外200元、市内100元。

(四)创新成果转化

1.对与院士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项目,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产学研成果转化,与院士签订协议并经上级部门备案或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50%配套资助或奖励(市镇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占比),最高资助总额50万元。

2.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重大共性需求开展的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军民融合、科技示范工程等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市镇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占比),最高资助总额50万元。

3.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进行科技咨询以及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00万元以上),根据提供的合同、发票、服务成果等,给予实际支付费用的20%补贴,额度为不超过其当年税收贡献镇级留成增收部分的50%。其中,对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最高10万元;对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产品推广等综合科技服务,最高5万元。

(五)智能科技提升

1.先进装备及技术改造。对申报获得省市先进装备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金额,给予20%的资助奖励,最高20万元。

2.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及智能示范。对申报获得市自动化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0%的资助奖励,最高20万元;对申报获得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20%的资助奖励,最高30万元;对申报获得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30%的资助奖励,最高50万元。

3.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在我镇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若其服务的项目被认定为市智能化改造项目,在相应项目资助中,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对在我镇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若其服务的项目被认定为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在相应项目资助中,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资助,最高20万元。

4.企业信息化。对获省市扶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应用、5G融合应用、大数据应用、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和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等),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

5.先进装备提供商。对我镇制造的先进装备被认定为省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镇财政按省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一年最高资助30万元。

6.支持绿色工厂发展。引导广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绿色工厂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7.支持绿色制造。(1)清洁生产。对获得市级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2)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发展。对市认定并纳入绿色制造专题资助的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

8.支持中小微企业智能提质增效。对符合国家《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工业企业,未获得过市级以上相关资助的生产及配套设备或核心技术科研攻关项目,按设备投入总额100万以上(单台10万元以上不含税、出厂铭牌验证有效)的10%给予资助,最高20万元。该项预算最高200万元(超过按权重占比核发)。

(六)商贸暖企提升

1.支持重点批发和零售企业。对营业额首次突破3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20万元;对营业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商场、超市、专卖店等),按企业新增营业额给予奖励。营业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20万元,不超过其当年税收贡献镇级留成增收部分。

2.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我镇获得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一年最高资助20万元。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对我镇获得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一年最高资助20万元。

(七)创新人才培养

1.对新引进国家特支计划、广东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东莞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特色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等重要人才的,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20%占比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2.对引进获得省、市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占比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3.对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占比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4.对创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引进科技特派员等,按省或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占比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5.对引进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及研究生产学研合作给予奖励。对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认定且通过复核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联合培养满1年的研究生,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占比给予配套奖励,或对联合培养满1年且留莞的研究生,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50%占比给予配套奖励。

6.人才健康体检。结合我市科技人才健康体检活动,对重点高新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主要骨干人才安排健康体检。企业分配名额标准如下: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每一年分配2个名额;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2亿元)至10亿元的,每一年分配4个名额;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每一年分配8个名额。

(八)产业金融结合

1.积极参与市镇联动制造业发展资金合作计划,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期限长、利率低的贷款及风险补偿机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中小微高品质企业。

2.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在境外、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在我市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于股权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项目,连续3年按投入占比的1%配套奖励,每一年最高10万元。

4.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省高成长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升规、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等贷款贴息,连续3年按市资助占比的20%配套奖励,每一年最高10万元。

5.对符合市科技保险补贴的企业,连续3年按市资助占比的20%配套奖励,每一年最高2万元。

(九)科学素质提升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创客培育学校、创客中心等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普活动等项目,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占比给予配套奖励,最高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协或科技部门举办的科学赛事活动及相关评选活动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国家级1万元、5000元、3000元;省级5000元、3000元、2000元;市级3000元、2000元、1000元。

(十)全流程服务包

加强企业培育与项目审查全流程诊断服务。推动有专业资质的高校院所、创新平台、行业协会、技术联盟、科技、金融、财务、知识产权等机构参与我镇企业高质量与倍增发展项目建设,为企业培育发展提供政策宣传、规划研究、方案设计、系统开发、项目合作、资料预审等全流程服务包,提高我镇企业项目服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该项预算每一年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每一年通过镇政府官网、中堂广电、企业Q群等渠道发布关于受理申请的通知,集中受理上1年度的奖励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奖励或资助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需主动按期向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进行书面申报,提交立项、认证或获奖的证明资料,由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进行初步筛查、审核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正式公示和发文后,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监督管理

企业和单位获奖后需在我镇持续经营1年以上,如实报送申报资料,及时办理、协调、报备相关事项。对以欺诈、蒙骗等非法手段获得奖励资助,或在对应项目到期后逾期仍不办理验收、延期、备案等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的,镇政府有权取消其奖励或配套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关金额,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镇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分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其他

本方案由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实行期间将根据实际做出修改和调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方案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方案与我镇其它财政资助或奖励政策类型相同或重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方案提及当年税收贡献镇级留成按15%测算。本方案未列示具体项目,但符合我镇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的,参照上级财政资助的20%占比审议。《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府办〔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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