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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

  
很多企业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

随着国家品牌计划的推广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推进,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不少企业由于企业名称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苦恼,明明企业名称工商系统是认可的为何到了注册商标就不行了呢?

首先,工商申请注册带有地域性质,一般企业工商申请注册名称为XX市XXXX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在工商的申请注册过程中只要不与本地区内的企业名称冲突就能够申请注册。而注册商标是全国范围内的,并且商标名称内不容许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出现,举个例子,“伊利”在乳制品类别申请注册,那么与之相同类别或者近似类别就不能够有“伊利”申请注册,也不容许有与之近似的“伊俐”“伊犁”“伊力”等申请注册。因此说注册商标比工商申请注册更为严格,并且二者又不互相联络。由于二者没有一定的联络,不少企业在工商申请注册动上了歪脑筋。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工商申请注册与注册商标二者产生的恶性侵权事件。

“全築”是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于2005年获得申请注册的37类商标,其图形商标与2006年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2009年上海市工商局又将其文字“全築”+图形商标重新认定为著名商标。江苏全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并于2016年获得工商核准申请注册。江苏全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简体“全筑?建设”等字眼,引起与申请注册上商标“全築”的混淆。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以侵犯商标专有权将江苏全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江苏全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全築”商标专有权成立。由图能够看出,尽管江苏全筑其商标包含图形、全筑?建设、QUANZHUCONSTRUCTIONF且底色颜色为黄色有强烈的显著性,可是根据我们具体情况,在中国公众在对商标的认知上还是以中文文字为主,因此在对江苏全筑的商标认知上,公众还是更多关注的是文字“全筑?建设”,很容易让公众把江苏全筑与著名商标“全築”产生某种联络,从而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知。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没有必然的联络,不必非得一致,许多品牌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大相径庭。同时也提醒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申请注册商标,不要由于使用不规范的企业名称或者申请注册商标而为企业的发展之路上添一抹黑。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和一定的行业内起着企业间的相互区别,便于识别的作用。在企业名称中,仅有商号属于企业的专属名称,对之享有的专用权称为商号权。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实质上就是商号的法律保护。因此商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别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为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专有名称,即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的功能在于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假如说商标是联络产品与消费者的桥梁,那么商号则是联络消费者与企业的纽带。商标和商号都起着沟通消费者的媒介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商标沟通的是消费者和商品或服务,而商号沟通的是消费者和企业。商号和商标的区别功能一样蕴藏着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意义,同时成为商誉的重要载体,二者的识别价值不仅表现在促使商事主体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并且表现在便于消费者选择商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与商号不仅有上述的共同之处,还有所区别商标只代表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代表同一企业的其他商品,商号则代表整个企业。它们之间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企业信誉的高低,对商品的销售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反过来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商号和商标从构成要素在“文字”这一要素上的重合、功能上的相似和接近(如在主体区别功能、质量标明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商品促销功能上等),为二者的“会师”,即实现商标与商号一体化创造了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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