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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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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肇始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

国际性保护是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之一。在20世纪以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还主要局限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惠性双边条约,进入20世纪后,诸多双边条约逐渐被国际性和区域性条约所替代,较为体系化的知识产权公约日益发展,较为成熟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逐步建立。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来,新国际经济秩序形成,经济发展全球化进程加快,智力成果的保护和贸易从传统国内领域走向国际市场。1986年至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三大支柱之一。进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来临。知识形态商品所占份额越来越大,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普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而形成的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质言之,专利的国际保护,是国与国之间通过签订多边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和对等原则,对条约的成员国或者对对方国家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制度。可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并不相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属于国际法范畴,是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保护制度,它要求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的国内法至少要达到国际条约的最少要求。而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属于国内法范畴,是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产生根源于两个原因:一方面,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知识产权国际市场形成,主观上产生了知识产权统一保护的需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不同,权利人要想获得跨国保护必须得到相关国家法律的认可,客观上产生了知识产权统一保护的必须。在这一背景下,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逐步确立。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肇始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InventorBylaws),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知识产权法。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StatuteofMonopolies),其中包含了大量专利条款,其在欧美国家所产生的影响大大超过威尼斯《发明人法规》,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法的始祖,也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2个里程碑。1710年,英国颁布了《安娜法令》,也称《安娜女王法令》,即《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阶段内之权利的法》(AnActfortheEncouragementofLearning,byVestingtheCopiesofPrintedBooksintheAuthorsorPurchasersofSuchCopies,duringtheTimesThereinMentioned),这是世界上首部关于版权的法令,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1803年,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1883年,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从而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纪元。我国从1985年3月19日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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