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设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

  
很多企业对设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设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希望大家能对设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设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设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

设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易顾问在昨天发布的《注册商标分割申请的含义》一文中,介绍过注册商标分割申请的主要含义,那么针对注册商标分割这个问题,企业易顾问下面就更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设立商标分割的制度以及该制度的必要性,为了让您更好的了解申请注册商标分割。

商标注册申请可“一标多类、跨类申请”时,理性的申请人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缩短申请时间的考虑,大部分会偏向于放弃“一标一类”,而选择“一标多类”。在一标多类的前提下,设立商标分割制度对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和注册商标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1、在商标部分驳回制度中的应用

在以往没有商标分割制度时,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仅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人就会面临两难处境。假如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由于一件注册商标申请必须作为1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只能发给一份注册商标证,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的结果而长期不能初审公告。假如申请人不提出驳回复审,则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将生效,因此其意图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将得不到授权。假如有商标分割制度,申请人就能够将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后由商标局先行公告,而将被驳回的商品分割为另一商标继续申请驳回复审。

2、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中的应用

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假如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部分商品,则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人能够分割商标,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商标分割尽管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能够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少,亦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3、在商标许可或设定质押时的应用

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能够将商标许可别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假如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必须进行分割,既充分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更多商标问题,能够到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咨询,企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商标设计、注册商标、商标查询、商标转让、商标变更、专利及版权等服务,600多专业顾问,更加权威、可靠。企业易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

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

知识产权与技术互动的特征与生俱来,每一次重大的技术变革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在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专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对知识产权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是,多数知识产权法官往往仅具备法律素养,缺乏技术背景,而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案件)专业性很强,复杂程度高,法官在审理技术案件时看到一些专业技术图纸(尤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往往一头雾水,只能依赖司法鉴定结论定案,缺乏自主判断能力。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诉讼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过高、专业水平较低等,都与上述原因有关。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法院以及现行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中,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诉讼并不少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上海、江苏、河北、青海、广西、山西、浙江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积极探索组建技术咨询专家库,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在广东,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已成立了全国首个由知识产权法律、技术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调解委员会”,构筑了专家审前参与的诉外纠纷解决平台;宝安区法院也尝试审理方式改革,聘请多位技术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①在河南,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2013年4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29名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以推动该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工作。②在福建,自2010年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福州中院立足于保护知识成果、促进科技创新、鼓励转化利用,充分发挥“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优势,灵活运用专家证人、技术咨询、建立专家库等方式,提升各类型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程度。③在较为成熟的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我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组织成员中均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调查官,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综上所述,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必然需求,这是由知识产权案件的本质所决定的。以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为基础,积累一定经验之后,未来我国能够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推行这一制度,对于技术调查官,能够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调任,也能够从具有专业技术背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人员中择优录取,参与审判工作。在知识产权法官遴选工作中,也应当对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技术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再加上具有一定技术背景的司法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当前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水平不高的棘手问题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观。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