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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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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

1.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广义上,知识产权包含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保护的标准,知识产权包含:(1)版权。也称为著作权,包含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含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还包含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2)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3)地理标志。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4)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含单纯以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5)专利。一切技术领域中的具有新颖性、富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的发明,包含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过的信息。有关信息符合下列3个条件:第一,属于秘密。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8)协议许可证资质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2.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第94~97条界定,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或版权)(第94条)、专利权(第95条)、商标专用权(第96条)、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第97条)。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工业产权(Industryproperty)作为一种动产,有企业形态的产权涵义,但又是一种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具有知识形态的含义。工业(Industry)应作广义的理解,包含农业、工业、采掘业、商业等所有的产业部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性权,称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等是近年兴起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一般是企业认定的以合约形式禁止传播的信息。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并且任何对象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该配方的全部成分。较为常见的,且具有代表性的是专有技术(ProprietaryTechnology),又称秘密技术或技术诀窍(Know-how),是指从事生产、管理或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含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技术诀窍又特指生产有实用价值的、先进的、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知识和独特技巧(包含已申请专利但未获得授权的)。它能够通过具体资料形式表达,如图纸、配方、专有工艺和特殊技术等。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人类的思想,尤其是创新的思想是社会生活中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但人类对此价值的认识却很晚,直到1471年意大利才设计出专利制度来保护知识财产。可见,人们对知识财产的保护有1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有1个从不重视到越来越重视的过程,有1个从初步、片面的认识到成熟、全面的认识的过程。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也有这么1个过程。17世纪以前,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均无知识产权的概念。17世纪中叶,才有一些欧洲学者将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但有些国家将智力成果称为“无形产权”。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智力成果概括为知识产权,这样使知识产权一词在世界上得到公认。我国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是从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过来的。我国台湾地区则翻译为“智慧财产权”,香港地区翻译为“智力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和经济活动中的秘密、信誉、标记等依法享有的别人不得随意享用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认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而多数国际条约并未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只是列举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利的种类。从其列举情况看,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含以下内容:1.有关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有关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3.有关人类一切创造性活动领域的发明权利,即专利发明权、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所享有的权利。4.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5.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6.有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等。7.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包含: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狭义的知识产权或曰传统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含: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著作权包含版权和邻接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至第9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权等。这些规定大部分属于狭义知识产权范围,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会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在民法中是与物权、债权、人身权并列的权利,其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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