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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的官司怎样区分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知产认证,不仅能够协助企业管理,35万补贴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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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的官司怎样区分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依法诉讼维权,本是对权利的正当行使和处分,然而,也并不排除有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滥用权利来打击对手。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于2011年成为正式的民事案件案由[1]。笔者旨在梳理判定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界限的司法实践,协助读者厘清知产官司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以及怎样救济,以备在可能的诉讼中从容应对。

探讨

恶意诉讼的法律适用

在2020年4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案件年度报告(2019)中,最高法院指出要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等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的侵权损害责任纠纷,其本质为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具体类型。民事诉讼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权利范围内处分和行使诉权,依法正当维权,同时,权利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打击恶意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恶意诉讼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提起该诉讼的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主观有过错。

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当前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包含:

一、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

二、有损害别人利益的主观过错;

三、有损害结果发生;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认为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具体应结合事件背景、行为动机、行为后果等加以综合判断。

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提起1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构成主观上的恶意。在认定权利取得是否有恶意的情况下,不应以权利的效力怎样(即是否有效、是否被撤销)作为衡量标准。

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

以下通过恶意诉讼的几个典型案例,考察当前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的关键界限。

#01

恒盛公司与多棱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2]

在本案中,福建省高院认为,判断多棱公司起诉专利侵权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如下因素:本案中,多棱公司对恒盛公司反复起诉,原因在于其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有效性发生转变,权利有效性发生转变是由无效决定和行政诉讼审判结果的不同所致,并不以多棱公司的意志为转移。福建省高院认为本案中,多棱公司的系列诉讼行为均系正当行使诉讼,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

#02

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3]

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判断比特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权利基础,本案中,比特公司应当知道其无权利基础;

第二、诉讼目的,本案中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等行为。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比特公司具有主观恶意。

#03

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志敏、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4]

在本案中,上海高院认为,判断张志敏起诉专利侵权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张志敏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知道其摄像机在先销售情况,知道涉案专利实质上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却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系明知其诉请缺乏依据;

第二、张志敏提出的赔偿诉请畸高,显然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中张志敏具有主观恶意。

根据以上案例能够看出,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的关键界限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当前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主要从权利基础和诉讼目的来判断,而非从诉讼过程中权利是否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来考虑。

恶意诉讼该怎样救济

当受到恶意诉讼时,能够主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损害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13条指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依法支持包含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系不正当获得或者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实质基础,仍然依据该权利提起侵权诉讼或者申请保全措施等,构成恶意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反诉请求赔偿其为应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和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能够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结语

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的关键界限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主观恶意主要从权利基础和诉讼目的来判断。例如,是否明知诉请缺乏依据、是否明知其权利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诉前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为限制同业竞争、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而获取竞争优势和市场利益等不正当目的、是否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诉请赔偿额是否畸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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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认证,不仅能够协助企业管理,35万补贴别错过

知产认证,不仅能够协助企业管理,35万补贴别错过

一、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依据标准:

目前已经发布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有: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是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该标准于2013年2月7日发布,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由马维野、雷筱云等人起草。

该规范是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协助企业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要求,有效提高新技术企业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创新和经营发展。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方式:

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CNCA)批准的第三方认证公司审核。

认证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 认证申请和合同

2. 工商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资质证明文件

3. 体系文件

4. 声明文件

5. 内审管评资料

6. 多场所清单

7. 其他所需资料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的好处

1、促进技术创新

有利于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增强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研发效率与效益。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进1步整合发挥资源优势,实现技术突破,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改善市场竞争地位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要素的效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市场竞争力,以追求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保护技术不被仿制,创新成果得到回报,确立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3、规避风险,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预警能力,规避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应急能力、维护能力、纠纷处理能力,能够积极应对各类情况,保证知识产权处于受控状态。

4、提升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具备协助企业实现持续开发或者拓展市场的特性,能够使企业牢牢占据市场份额和技术高地。有助于加快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形成,能够简化管理环节,优化组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5、其他

可获得相应的政府资助奖励。各省、市、区/县政府相继出台有贯标奖励政策,以5-30万不等的金额,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认证是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招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作用

在采购网查询可知,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有2-8分的加分。在激烈的竞争中,这对投标结果有着怎样的影响不言而喻。各地政府也有相对应的补贴政策。

拥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已成为招标的必要条件或加分项,国家也推出各类补助政策助力知识产权认证推广,贯标的重要性还必须强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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