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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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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

《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虽未明确证明商标的概念,但《巴黎公约》第6条之5明确规定应当对原产地标志进行保护,TRIPS协议第2部分第3节大篇幅地将地理标志作出规定。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种是以法国模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即以“公权”的形式专门成立负责原产地标志的申请注册,并适用特别的法律进行保护;另一种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按照TRPS协议要求,将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作为“私权”纳入商标法律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即“商标”保护模式。我国以“商标”模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特定品质的标志。”其中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原产地的称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其余的则可称为质量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一定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和控制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但由申请注册人以外的其别人使用。据此,证明商标的功能不是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出自某个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特定品质,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分离的,在容许别人使用时,所有人应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这种分离是绝对的,与集体商标有重大区别,不存在所有人也能使用的特殊情况,由于其所有人监督职责远比集体商标所有人的监督职责重,假如所有人自已也使用证明商标就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的商品质量,有不公平之嫌。此外,证明商标所有人多由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担任,本身不需或无法使用证明商标。在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这一点上,证明商标更具有开放性,符合条件的人都能使用。质量证明商标的开放性更强,不受地区包含国界的限制,任何人只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人就不得拒绝使用。因此,我国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容许……”。证明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2)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4)证明注册商标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普通注册商标人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5)证明商标容许别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并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别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6)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普通商标则只需1年商标局就能够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之间,既有联络,又有区别,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都是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就能够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求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前者为“开放型”,后者为“俱乐部型”。(5)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在容许的条件范围内能够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6)证明注册商标后能够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检测能力和监督能力的组织;集体注册商标后不得转让。

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一、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义称保证商标,是指能证明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制造方法、原料、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证明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监督、检测能力,并对商品质量负保证责任的人。证明商标的功能和用途在于保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某种特定标准。例如,纯羊毛标志是国际闻名的证明商标,它是由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羊毛局申请注册并控制,用多种文字在世界真:申请注册,若在商品上使用纯羊毛标志,须首先向国际羊毛局申请,再经过其测试、检验,符合纯羊毛标准的,方予以颁发纯羊毛标志的使用许可证资质,使用者必须每一年交纳年费。又如,我闰的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碘盐标志、星级标志等。证明商标具有以下特点:(一)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申请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只能用于证明别人生产经销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故使用人是申请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二)证明商标的内容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能够直接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特定品质来标明,如“纯新羊毛”、“绿色食品”等。普通商标则禁止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标明i(三)证明商标不具有专用性任何具备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使用,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规定条件,证明注册商标人就不能拒绝其使用。故证明商标一般也称之为“开放型”商标,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二昔的申请人及所有人都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并应当在申清书中予以声明,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二者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也均处于分离状态。但二者在功能上、对主体的要求上、使用的范围上、转让上以及申请注册人使用商标的限制上等方面是不同的:二、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1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其中最先申请注册使用的为正商标,其余的为联合商标,使川联合商标的目的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防止别人使用和申请注册近似商标,避免因消费者的误认为自己造成损失。我国《商标法》未规定联合商标,但容许同1个申请人申请注册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如“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红桃K”、“红心K”、“黑桃K”、“红桃A”等。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容许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如“金利来”、“银利来”、“铜利来”,,联合商标具有防御和储备作用,但联合商标是1个所有人占有了若干个近似商标,因此转让时不能分开转让,只能整体转让,即将正商标与联合商标一并转让。三、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同1个商标,,最先使用的商品上的商标为正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种商品上都申请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用于饮料上,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是为了防御。防御商标的功能在于严密保护驰名商标。防止别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从而淡化自己的驰名商标:,我网《商标法》对防御商标没有规定,但容许企业就同一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如海尔,不仅在冰箱、空调等产品上,还在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了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注册商标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别人申请注册或使用后对自己核心商标构成威胁或损害,同时起着对驰名商标的防护作用。但防御商标为1个商标,而联合商标为多个;防御注册商标的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核定的范围不同,而联合商标是相同或者相类似;防御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一般是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申请较难,而联合商标则不一定。除上述类别外,按照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可将商标分为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是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核准,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核准,虽可使用但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按照商标信誉程度不同,可将商标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依据其知名的空间范围,能够分为世界驰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在内涵、构成要素、认定条件、认定方式、评价机制、认定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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