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估价商标价值
商标无形资产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标无形资产的正确正确估价和利用,对于塑造商标形象,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忽视商标无形资产的地位和作用,必将扭曲企业资产的真实面貌,导致无形资产拥有者权益的流失。特别是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权变更、破产清算、经济担保、拍卖及抵押(质押)等经济活动中,对商标无形资产的漏评或误评,不仅损害该资产拥有者的权益,并且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因此,正确评估商标价值,客观反映商标无形资产,是促进企业对该资产的合理开发、使用转让即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及适应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的必须;也是对该资产拥有者经营成果、摸清该资产家底以及与同行业者甚至是非同行业者进行客观比较的个尺度;还是商标主管机关、司法审判机关行使各自权力时的1个参考依据。《商标法》对侵权行为规定的处理内容之一为“损害赔偿”。这就能够在商标价值评估的前提下,对侵权人的侵权时限、空间、程度等测算出损害赔偿额度,供有权部门参考。同时,也能够并且应当成为有关部门开展商标认定的1个主要方式。由于,现行行政机关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认定,着重是看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而对不同行业就难以比较。假如将申请认定的商标予以评估,按照价值量的大小排定座次,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须知,每一年公布的世界十大名牌商标”就是以商标价值的多少为依据的。商标价值评估的方法许多,常用的有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其中,收益法被认为是商标评估最适宜的方法,也是国际通行的主要方法。下面,仅介绍该评估方法。所谓收益现值法是指对被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折算为资产现值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的基本计算公式是:评估值=该资产预期各年收益折算为现值之和。用代数式标明为:评估值F=∑P(1+i)。该公式相当于银行储蓄的复利(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式中:F标明评估值,∑标明总和,P标明现值〈本金),标明折现率或利率,亦称利润率或本金化率,n标明时间(年》)。折现系数(i)=现在值÷未来值。(例如,本金1元,存银行1年,利率10%,到期后本利之和为1.1元,折现系数i=1/1.1=0.9091;存期2年,=1/1.1(1+10%)=1/1.21=0.9803;余此类推)。试举例说明:设某企业拥有X有效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2007年销量50万件,预计未来5年销量平均年增长20%,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价格每件比其他同类商品高出10元。要求评估未来5年内该商标在评估基准日的所有权价值(2008年1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上述公式,演算如下:第1年,2008年的评估值,用简单的算术方法计算,(50+50×20%)×10=600。即F==600(万元)。第2年,2009年的评估值为,F=600(1+20%)2=720(万元);第3年,2010年的评估值为,F=600(1+20%)3=864(万元);第4年,2011年的评估值为,F=600(1+20%)≈1037(万元);第5年,2012年的评估值为,F=600(1+20%)5≈1244(万元)。通过以上计算,X商标在未来5年内的评估值F=∑P(1+i)"=600+720+864+1037+124=4465(万元)。然而,对未来的评估值还必须换算成现值。在本例中,就是要计算出以2008年1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收益现值。即把未来5年的预期值(未来值)换算成2008年1月1日的现值,称之为折现。这就必须明确各年的折现系数(折现率)。本例中,各年的折现系数分别为:0.83330.6944,0.5787,0.4822,0,4019。用各年的评估值Ⅹ各年的折现系数,分别得出评估基准日的各年收益现值,最终求和(∑),从而得出评估基准日X商标的价值为2500万元。本例中把年销量平均增长20%当作了实际增长的利润率。事实上,企业的年销量增长率与年利润增长率是不一致的。如将本例中的年利润增长率假定为10%,则各年的折现系数第1年为0.9091、第2年为0.8264、第3年为0.7519第4年为0.6830、第5年为0.6209。据此得出,X商标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3300万元。除此之外,再累计附加该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广告、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成本,即为该商标评估的全部价值。由上述可知,利润率愈高,折现率愈低,评估值愈低。这说明,利润率高,风险也高,则评估值相对较低。运用收益现值法对商标进行评估,应当考虑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是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超额利润;二是折现系数或本金化率的合理明确。折现系数的高低,由企业的各种数据库资料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经统筹分析后得出。若企业的未来经营利润率难以明确,则可由相同年限的国库券利率或同期的银行存款定息予以明确利润率(安全利率),由此拟定折现率;三是收益期限。一般地,评估期限以3~5年为宜。时间跨度越长,则评估的准确性越差;四是企业在未来n年内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相对应的费用等,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不可预见性的影响较大,因而,预测难度也大。必须通过全面掌握历史资料并科学地分析、推理、判断,恰如其分地予以明确。收益现值法通过估算商标所有者在未来经营中的预期收益并按适宜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其次累加求和的一种评估方法,是西方企业并购评估中最能体现资本未来获利能力的一种评估途径。它能比较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格;在投资决策时,应用收益现值法得出的资产价值较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由于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基本方法主要是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的理论和方法,但受市场条件、企业透明度评估人员素质经验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瑕疵。在不同的评估机构或是同一评估机构的不同评估人员,对同一评估客体,其评估结果也是不一致的,以至相去甚至远。好在评估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普遍意义,即不具备强制性。因此,在企业并购涉及商标资产或就单一商标资产进行转让时,并不是将商标评估价值作为唯一、最终的选择,而是需在双方或多方共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价值的。协商定价的结果,有时与评估值基本吻合;多数情况下,是在评估值的上下浮动,甚至浮动幅度较大。既然收益现值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收益的评估方法,那么,笔者认为,能够将这种方法稍加改造,即把未来收益替代为已实现的收益,而已实现的收益在企业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中都较易收集和掌握。最后,将已实现的各年收益值累加,就可得出实实在在的评估基准确性日的价值,而无需折现。这样,化繁为简便于操作,更趋合理。我们把这一评估方法暂且命名为“收益实值法”或“收益实现法”。如在上述举例中,只要把各个年份依次前推5年,其次将已实现的各年收益值累加,从而得出2008年1月1日评估基准日ⅹ商标的价值为4465万元。我们认为,这一方法对于企业自我测定商标价值、摸清商标无形资产家底、做到心中有数是可行的;对于有关管理部门涉及商标(品牌)的认定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更加符合认定行为的公平、公正、合理、有据的规范。当然,对于企业商标如涉及到许可、转让、股权占比、质押、拍卖、清算等方面的价值时,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唯其如此,评估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区分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证和指定
正确区分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证和指定
【马德里商标】正确区分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证和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申请人当中还存在1个认识误区,即混淆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证和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的法律效力,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取得了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证就等于已经在国外申请注册成功了。其实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证的法律效力只相当于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颁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仅有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缔约方取得申请注册。有些申请人在取得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证后,把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发出的各类驳回通知束之高阁,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导致其商标最终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人既浪费了国际申请注册规费,又丧失了在国外的商标合法权益,十分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