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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商标使用与及时申请注册的关系,正确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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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商标使用与及时申请注册的关系,正确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商标使用与及时申请注册的关系

正确处理商标使用与及时申请申请注册的关系。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还规定,企业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尽管《商标法》已实施二十多年了,仍有不少企业对通过注册商标取得专用权不够重视,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单位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则,也有整个社会对《商标法》的宣传不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不少企业家商标意识不强,重使用、轻申请注册。这至少有3个隐患:

(1)当市场看好时,假冒者应运而生,难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

(2)只顾使用,可能无意间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由于该商标别人已申请注册在先;

(3)一旦被人抢注,巨额广告投入,辛苦建立的商标信誉,可能都是在替人做“嫁衣”,尽管也有补救措施,如异议或请求转让,但费时又费财。在实际生活,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甚至是惨痛的,我国轮胎行业某优秀企业,产品出口欧洲、美洲、大洋洲多个国家,然而,因未能及时在这些国家申请注册,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代价不可谓不大。

为了防患于未然,在使用商标前,应当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待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后再使用。有的企业把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理解为申请注册成功是不对的,核准申请注册应以商标局发布《申请注册公告》和核发的《注册商标证》为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不知市场前景,不愿花钱申请注册商标,这种心理似乎能够理解,但绝对是缺乏远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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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的原则

(1)首要原则是不得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是商业标识,其首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鉴别商品的来源或质量,减少购物成本,这也符合信息经济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理论。因此商标和地理标志都不得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或欺诈性,这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须,也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信誉的必须。不论是易与商标混淆的地理标志,还是易与地理标志混淆的商标,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规范。“东阿”与“东阿镇”商标、“东阿县”与“东阿镇”地理标志都属于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商业标识,容许它们并存,对消费者权益而言是有害的,对阿胶经营者而言,各自的商业信誉也会被混淆,不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应作必要的厘定和清理。(2)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商标制度和地理标志制度应是互相促进和补充的关系,不应各说各话,甚至互相牴牾,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商标法》,其条款不应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它们应注意保持和《商标法》的衔接,能够在《商标法》的基础上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完善和补充规定,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就阿胶而言,既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近似商标分属不同企业,这种状况就不应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中再次出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应注意补充和完善前法的问题和不足,使现有问题在新的制度框架内得到解决,而不应把问题再现甚至放大,制造新的分歧。(3)专门性原则和在先原则。所谓专门性原则是指,假如在相同或近似标记上同时存在商标权和地理标志,只要它们适用于不同商品或服务,一般不会发生混淆和冲突,能够并存;所谓在先原则是指时间在先者权利优先,对于构成相同标记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以申请注册成立时间先后明确其效力。就阿胶而言,专门性原则已无适用余地,但在先原则尚有可为。实际上在先原则是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冲突乃至商标之间、地理标志之间冲突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这一原则还使权利人对以何种权利形式保护其标记享有选择权。要落实在先原则,必须使商标和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体制相互承认在先权利,并在它们之间建立申请注册登记信息的交叉检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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