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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申请,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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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申请,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商标被撤销了)

怎样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申请

怎样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申请

一、简要说明申请人在其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申请注册公告以前,能够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二、办理途径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申请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来办理。三、办理步骤(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能够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二)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申请人能够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四、申请书件的准备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1、撤回注册商标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员签字;2、原受理通知书;3、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五、准予撤回注册商标申请通知书的送达(一)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注册商标申请通知书。(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注册商标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六、常见问题1、提出撤回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不必须缴纳规费,但申请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2、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刊登申请注册公告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申请注册商标手续。七、特别声明(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假如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注册商标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

注册商标,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

注册商标,怎样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假如你发现自己中意的申请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且掌握了相关“不使用”的证据时,商标“撤三”申请不失为一条“锦囊妙计”!那么,申请人怎样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二)委托在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能够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只要选择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并向其缴纳代理费即可,申请商标“撤三”的手续均由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提交《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应标明撤销理由)、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应标明撤销理由)、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以及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申请撤销别人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的,应该向商标局缴纳撤销商标费。撤销商标费是按类别收取的,1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注册商标人发出《关于提供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人提供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注册商标人和撤销申请人。假如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此外,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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