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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与未申请注册的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在先权受侵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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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与未申请注册的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在先权受侵害的救济

在先权利与未申请注册的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

在先权利与未申请注册的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如上文所述,商标法第九条与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在先权利以及未申请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给与保护是针对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相对于TRIPS协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损害任何现有在先权的规定,中国商标法并无明确规定已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行使专用权不得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可是司法实践中已经通过在先权的保护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杭州张小泉集团诉上海张小泉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就认定作为在先权利的商号能够限制申请注册商标专有权及驰名商标权利,并指出了商号权利保护的理由,案件本身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取得民族传统品牌机老字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规范使用和公平竞争的问题。本案表明对传统字号的保护应当尊重历史因素,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解决与申请注册商标专有权及驰名商标保护的争议。法院认定取得在先的商号应予以保护,并容许在一定范围善意突出使用其商号或简化的企业名称,不应认定为构成对申请注册商标专有权以及驰名商标权利的的侵犯或不正当竞争。可是在商号作为先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张使用该商号。(该案相关判决文书可见于:曹中强.中国商标报告(总6卷)[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252~278)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并未就在先权利给予具体界定。许多国家都从本国出发,根据公约的原则性规定,在各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在先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将驰名商标、企业名字、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规定为在先权。(黄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34)外国的立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商标在先权一般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先权产生于注册商标以前,二是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外国对在先权的立法经验对中国完善在先权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先权受侵害的救济

按照2013年《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先权利的维护及侵权的制止,能够考虑如下救济路径:(一)异议程序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阻却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注册商标申请,使其不能获得申请注册,尤其是针对恶意抢注人的抢注目的,利用异议程序能够有效地阻却其申请注册。在先权利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通过申请注册异议程序阻却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申请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六个月。(二)无效宣告商标局做出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的,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能够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以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为由,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六个月。(三)诉讼维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的侵害在先权利的侵权行为,如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行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行为(第五十七条);“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五十八条),能够依法提起侵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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