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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在河南申请研发费用后补助有什么条件有什么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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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在河南申请研发费用后补助有什么条件有什么补助标准

在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

在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

提及“DHC蝶翠诗,经常使用日本化妆品品牌的人并不陌生。围绕着“蝶翠詩三字,日本株式会社DHC(下称DHC)与广东伊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东伊茗公司)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广东伊茗公司的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第6378745号“蝶翠詩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根据商标局发布的第1632期商标公告显示,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据了解,争议商标由广东伊茗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8月7日被核准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货物展出、样品散发、户外广告、广告传播等第35类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15年9月24日,DHC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广东伊茗公司申请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批量抢注国际知名品牌,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同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将使公众将争议商标与DHC相混淆,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DHC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DHC在商标评审阶段向原商评委提交的证据显示,除了“蝶翠詩商标以外,广东伊茗公司还提交了“无比滴“缇诗娜“拉夫&midDOT;劳伦“兰芝LANEIGE“RALPHLAUREN“婵真“大弗水等百余件注册商标申请

广东伊茗公司辩称,该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诚信企业,争议商标为广东伊茗公司依法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DHC提出的无效宣告事实和理由不真实,DHC存在恶意无效宣告行为,应予制止。

经审查,原商评委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欺骗性以及使公众对产品的性质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但广东伊茗公司申请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中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东伊茗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伊茗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其中包含争议商标以及众多与别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别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且违背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价值,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中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东伊茗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伊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分析广东伊茗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各件商标的知名度,不应认定其申请的所有商标均为知名商标;争议注册商标的不稳定性导致广东伊茗公司未投入大量精力财力推广争议商标品牌,由此无从判断其对争议商标的后续使用符合申请注册时的主观状态;广东伊茗公司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并未超出正常的商业经营必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DHC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前,其在先使用在化妆用收敛剂、洗浴用化妆制剂等商品上的“蝶翠诗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广东伊茗公司对此应当知晓。广东伊茗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其中除争议商标外还包含众多与别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广东伊茗公司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标的意图。广东伊茗公司申请申请注册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属于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秩序,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中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广东伊茗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注册商标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注册商标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还列举了3种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别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别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以及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注册商标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其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该案中,广东伊茗公司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涉及到的知名品牌除“DHC外还有“兰芝“婵真等,属于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秩序,法院据此认定广东伊茗公司申请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

原标题: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

在河南申请研发费用后补助有什么条件有什么补助标准

河南省、郑州市等各级政府出台相应的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以激励企业积极进行研发投入,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提升我省创新发展水平。

一、河南省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资格条件

(1)在河南省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建立研发费用投入预算管理规范(也称研发准备金制度);

(3)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活动;

(4)不属于一下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5)近3年最少有一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6)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向统计局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二、河南省研发费用后补助标准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以下的部分,补助占比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占比为5%;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最高限额,限额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小微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该政策有效期为3年,补助资金以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共同负担,占比每一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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