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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1个地区性问题,在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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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1个地区性问题

一旦明确了5个“C”并明确了要在品牌建立过程中保护的商标,下1步,您必须明确要在哪儿申请保护。您会看到,尽管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Friedman)自21世纪以前就一直在推动全球化“雷克萨斯(Lexus)”,并且地理覆盖,无所不包的互联网和母网将阿富汗与津巴布韦连接在一起,但商标权本身仍然是领土。单个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提供全球产权。Nutter品牌系列的第四篇文章探讨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哪儿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各种选择。作为一般原则,商标所有人应在以下情况下申请申请注册其商标:(a)她现在或即将使用它;(b)她有理由预见到她的用途会在未来扩大。显然,还有其他考虑因素(通常是成本),可是假如商标所有人预见到市场将迅速扩大,则理想情况下,她应该在更多的管辖区域而不是更少的管辖范围内提出申请。采取基于使用意图的积极先发制人的形式进行的一盎司预防,必须大量公斤和美元的努力才能取消其在“先申请”国家/地区的商标的第三方申请注册。无论使用与否,申请注册均由第一位申请人提交。能够合理预期会立即成为大型品牌的某些商标所有者发起类似军方的行动,发起全球轰动,在地球上同时应用。好的,假如您不是DREAMWORKSSKG,请继续阅读。领土问题1–美国:联邦和/或州?美国商标所有人自然而然地要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商标方面”开始。各个州容许商标所有者代替其美国申请注册或除美国申请注册以外获得其商标的州申请注册;州申请注册令状在州境内运行。另一方面,通过USPTO进行的保护涉及跨州使用该商标商业。归根结底,美国是1个宪法共和国,拥有管理其公民以以及商标的权力有限且明确。颁布有关商标的立法的权力来自国会对州际和外国贸易进行监管的宪法授权。假如我们的商标所有者是饼干面包师,她的所有食材都是从自己的后院花园(位于1个州内)采购的,并且从未将Cookie出售给邻居,那么她就不会从事州际贸易,因此她会无法满足从事“可能受国会监管的商业”(在美国申请注册)的要求。“在[可管制的]商业中使用”和“在任何地方[我们的locavorecookie面包师]中使用”之间的区别在2014年几乎是古朴的,假如您拿起铅笔,您可能会受到某些国会法规或其他法规(或某些法规或根据该法规颁布的其他法规)的约束。可是,偶尔会出现此问题,假如我们的商标所有者能够简单地在1个州界找到1个吃饼干的人,那么她就不必担心满足州际贸易要求。在“意图使用”(ITU)商标注册申请问世以前,容许具有善意的人使用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甚至在她开始在州际贸易中使用商标以前,都要先进行州注册商标通常被所有者用作获得某种保护的一种方式,直到使用标记越过状态线。与联邦申请注册程序相比,州申请注册程序过去(并且通常是)更快,更便宜且更不严格。可是,一旦USPTO在1989年开始接受ITU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国家申请的主要动机之一(即上述更快,更便宜且不那么严格的程序)就不再占主要地位。尽管如此,仍然有国家申请注册的地方。例如,本地企业假如没有在州外开展业务,或者使用的商标不太可能在USPTO审查中幸存下来(例如,由于它只是“描述性的”),则能够通过申请州注册商标而受益。在着手申请联邦商标权以前,最好在本地企业上通过本地使用和州申请注册来获得品牌资产,以便它能够依靠获得的品牌认可来克服与“仅仅是描述性”有关的拒绝。可是,仅有在联邦申请失败后,商标所有人才应该注意恢复为州申请注册。一些州要求申请人披露以前是否曾提交过USPTO申请,假如被拒绝,则说明原因。这样做的州通常会采用公开的联邦拒绝理由,并类似地拒绝州申请注册。(这当然仅适用于拒绝的实质性理由;从未支付过申请费的联邦申请人不会被禁止进行州申请注册,只要她支付州费即可!)领土问题2–外国申请根据经验,假如商标所有者打算在外国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则应在该国提出申请。她能够按国家/地区进行此操作,也能够利用现有的超国家组织或协会,并在多个辖区提供“一站式”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含:《马德里议定书》;在欧盟的协调局内部市场(OHIM),授予社区(N/K/A“联盟”)商标;和两个不同的非洲组织-法语国家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针对16个非洲国家的单一申请)和英语国家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针对18个非洲国家的单一申请)。欧洲OHIM的一次申请能够为28个欧洲国家的商标所有者获得保护。OHIM的美国申请人没有要求有待决的美国申请或现有的美国申请注册,可是有必要雇用一名欧洲律师(天性使所有律师成为亲人!)。非洲的OAPI和ARIPO也有类似的备案程序。《马德里议定书》稍微复杂一些,但对于外国申报人而言通常是值得的麻烦。商标所有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时,能够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将其提出的申请提交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马德里议定书》“服务台”,并在此指定约90个左右的马德里签字国或地区。协议。(奇怪的是,加拿大尚未签署。)其次,她的申请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的办公室在所有指定的司法管辖区提出。我们的商标所有者指定的国家越多,申请费用就越大。完成在线指定后,她将看到自动计算的总申请费;这时她能够点击“提交”或“取消”。全球IP估计器。由于商标权是地区性的,因此,美国所有人的申请将在每个指定的司法管辖区接受国家审查程序,并且在任何给定的司法管辖区,最终结果可能是申请注册,部分申请注册或拒绝。一旦《马德里议定书》程序开始,WIPO就会发布“国际申请注册”,实际上是商标上的中央(电子)文件,显示每个指定国家/地区的保护程度。本国际申请注册的定期维护申请是在WIPO进行的,可用于在已获得该保护的所有司法管辖区续签保护。领土问题3–回到美国:是主要登记簿还是补充登记簿?商标的地域问题不仅代表着商标应在哪个局提交,并且在美国境内,商标应向哪个申请注册局提交。USPTO维护两个不同的注册商标簿,分别是“委托人”和“补充”。委托人是提供所有期望保护并为商标所有者在进行审查过程中通常希望获得的利益的一种。这种保护包含对申请注册人权利的建设性通知,有利的法律??推定,商标有可能成为“无可争议的”商标,以及使用带有侵权阻止功能的带圆圈的R符号?的权利,标明美国已申请注册。建立补充申请注册簿的目的是为了容纳那些其商标不符合在主要申请注册簿中进行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美国商标所有人,但他们希望并且能够根据能够进行此类申请注册的条约在国外申请注册其商标,但前提是美国所有人必须商标在国内(即,在USPTO中申请注册)。现在,补充申请注册簿主要由无法在主要申请注册簿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有者使用,由于商标被审查员认为是“仅描述性”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假如美国专利商标局无法成功辩称“仅是描述性的”驳回,则所有者能够将其申请从主要申请注册簿移至补充申请注册簿。所有者能够在补充申请注册簿中申请注册该商标,从而使他们能够在必须某种形式的美国申请注册的外国寻求权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证明该商标已达到必要的“第二含义”或获得了独特性,不再被考虑。“仅是描述性的。”其次能够将该商标从补充申请注册簿移至主要申请注册簿。美国商标法,尤其是美国法典15USC§1052(f)假定5年的专有使用能够创造次要含义,并将“仅描述性”商标变为(主要)可申请注册商标。补充申请注册人可能会显示与主要申请注册人相同的符号,并且在明确新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任何先前的申请注册相混淆时,审查员会同时查看两个申请注册人。简而言之,在极少数情况下,申请人会直接提出补充登记册。可是,假如拒绝校长申请注册的竞赛看起来像是一场艰苦的斗争,那么通常建议申请人将她的申请修改为补充申请注册,并与补充申请注册的一半内容一起生活一段时间而不是饿了拥有她的普通法(未申请注册)权利。

在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

在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

提及“DHC蝶翠诗,经常使用日本化妆品品牌的人并不陌生。围绕着“蝶翠詩三字,日本株式会社DHC(下称DHC)与广东伊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东伊茗公司)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广东伊茗公司的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第6378745号“蝶翠詩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根据商标局发布的第1632期商标公告显示,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据了解,争议商标由广东伊茗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8月7日被核准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货物展出、样品散发、户外广告、广告传播等第35类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15年9月24日,DHC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广东伊茗公司申请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批量抢注国际知名品牌,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同时,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将使公众将争议商标与DHC相混淆,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DHC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DHC在商标评审阶段向原商评委提交的证据显示,除了“蝶翠詩商标以外,广东伊茗公司还提交了“无比滴“缇诗娜“拉夫&midDOT;劳伦“兰芝LANEIGE“RALPHLAUREN“婵真“大弗水等百余件注册商标申请

广东伊茗公司辩称,该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诚信企业,争议商标为广东伊茗公司依法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DHC提出的无效宣告事实和理由不真实,DHC存在恶意无效宣告行为,应予制止。

经审查,原商评委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欺骗性以及使公众对产品的性质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但广东伊茗公司申请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中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东伊茗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伊茗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其中包含争议商标以及众多与别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别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并且违背了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价值,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中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东伊茗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伊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分析广东伊茗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各件商标的知名度,不应认定其申请的所有商标均为知名商标;争议注册商标的不稳定性导致广东伊茗公司未投入大量精力财力推广争议商标品牌,由此无从判断其对争议商标的后续使用符合申请注册时的主观状态;广东伊茗公司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并未超出正常的商业经营必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DHC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前,其在先使用在化妆用收敛剂、洗浴用化妆制剂等商品上的“蝶翠诗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广东伊茗公司对此应当知晓。广东伊茗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其中除争议商标外还包含众多与别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广东伊茗公司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标的意图。广东伊茗公司申请申请注册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属于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秩序,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中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广东伊茗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注册商标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注册商标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还列举了3种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别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别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以及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注册商标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其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该案中,广东伊茗公司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涉及到的知名品牌除“DHC外还有“兰芝“婵真等,属于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秩序,法院据此认定广东伊茗公司申请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

原标题: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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