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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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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在国家间的流通越来越广泛,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协调商标制度,并对商标提供国际性保护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了对于商标的保护,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6个成员国。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能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若其欲在另1个国家受到保护,则须在这个国家使用或申请注册。为了克服这种逐一申请注册所带来的不便,有关国家于1891年4月14日签定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建立了商标国际保护制度。这个协定是1个多边的国际条约,其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间建立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体系,实现在成员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成员国同时享受权利的目的,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加人马德里协定。长期以来,由于马德里协定存在一些固有的缺憾,致使许多国家包含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一些重要的国家都未能参加。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终于在1989年6月27日问世,该议定书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中国为第4个加人国。大体而言,巴黎公约所规定的是有关商标保护的实体性内容,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书则是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如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提出、审查、授权的程序及保护期限等。除此之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继巴黎公约之后,协调各国商标保护的又1个国际公约。协议对商标保护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以以及续展、商标的许可与转让,以及驰名商标的保护以及认定原则,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致力于缔结一项专门规范注册商标的国际公约,最后决定先就申请注册程序方面的问题达成1个国际条约,即《商标法律条约》(TLT)。该条约于1994年10月27日签署并于1996年8月1日生效,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同时,一些区域性市场的形成,催生出一批区域性的商标保护条约,它们是介于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之间的商标保护条约。例如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于1971年建立了统一的商标局,并且制定了《比荷卢统一商标法》;1993年欧共体颁布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规定凡依据该条例一次申请而获得的申请注册商标,将同时在欧共体各成员国生效,这是相对于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商标保护;除此以外,1993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有关商标的规定也具有协调三国商标保护的含义。

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走过了互惠协定、双边条约、多边公约或国际条约的历史进程。目前,多数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参加知识产权多边公约或国际条约来实现的。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43个成员,标志着我国寻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了1个新的开端。在中国,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我国尽管也同许多国家缔结过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条约,但大部分已被我国及这些国家所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涵盖。因此,在了解我国商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们应该了解我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以及他与商标有关的重要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PO)管理的国际公约共有SHANGBIAOSHENGSHI21个,其中工业产权领域15个,关于商标以及邻近的国际公约就有10个,足以说明国际上对商标保护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加入主要由WPo管理的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除此之外,WTO三大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是我国商标法构成的重要规则。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世纪末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分别成立了两个联盟的“国际局”,以便管理两个公约。1893年,这两个国际局合并,成为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工业产权与版权领域的主要公约的同时,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年,WPO成为联合国系统的1个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年批准参加《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这是我国参加的第1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由法国、比利时、巴西、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萨尔瓦多、瑞士和塞尔维亚发起,在巴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在1884年7月7日生效时,英国、突尼斯及厄瓜多尔也宣布参加,因此,最早的成员国为14个。可是,20世纪是《巴黎公约》大发展的100年,到本世纪初,《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已达140多个。能够这样认为,《巴黎公约》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广泛的知识产权的基础性条约,工业产权的许多条约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制定的。《巴黎公约》缔结后,共修订过6次。最后一次在斯德哥尔摩修订而成的1967年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已批准采用。我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该公约1967年最新文本并于1985年3月19日生效。《巴黎公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民待遇原则;第二类是优先权规定;第三类是工业产权保护的最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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