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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抢注的问题,有关商标先用权案件裁判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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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抢注的问题,有关商标先用权案件裁判标准不一

有关商标抢注的问题

注册商标里面一直都存在商标抢注的问题,甚至有一些公司专门就是搞商标专注的,其次通过转手商标赢取巨额利益。部分企业若是疏忽,就有可能因此损失惨重。去年8月21日至今,申请注册公告期满、应该发放给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证“断供”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解释是:“纸没了,印不出来。” “小张,今日领回来注册商标证了吗?”七个月来,经营着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的墨时(化名)每天早上到事务所的第一件事,就是找专门负责去商标局取递资料的员工问话。

再一次听到否定的回答,墨时并不意外。“去年8月7日,我们事务所拿到了最后一批申请注册证。8月21日到现在,申请注册公告期满的,一张证都没从商标局拿回来。商标局给的说法是,印申请注册证的纸没了,因此印不出来。”

代理机构称7个月没拿到一张证

近些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注册商标成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做生意时的“必修课”。由于一般的企业和个人对商标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也没有专业的渠道查询自己想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申请注册商标相似,商标代理机构逐渐成为生意人的 。

西城区茶马南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附近,是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分布最多的区域,墨时的事务所就是其中一家。曾经为多家知名企业办理注册商标业务,墨时对自己机构的专业度非常自信。然而,由于这1个无法控制的因素,她每天都面临着顾客的质疑。

“对,您是审核通过了,但申请注册证发不到手上啊,申请注册证下来第一时间我就给您打电话好吗?”墨时刚在办公室坐下,就接到一位顾客的电话,询问申请注册证发放事宜。

“我们现在也发愁呢。去年8月21日到现在,商标局1个证都没给。”墨时介绍,按照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商标注册申请的审理时间一般是9个月,初步审定后有3个月的公告期,公告期满无异议便核准申请注册,再过1个月申请注册证就能递到顾客手里。

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流程经常由于公告版面不够等因素而有所延迟,墨时也都习认为常。但从去年8月21日起,除了六七月份公告期满的商标,事务所再也没能从商标局拿到一张申请注册证,而这也不是墨时一家事务所的遭遇。所有的代理机构、个人申请人,都拿不到8月21日及之后公告期满、应予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证。

说话间,墨时又接到一位顾客的电话。“还没拿到呢!那你不能赖我啊,今日我们又去取文件,还是1个申请注册证没给。真问不出来啥情况下给,工作人员也回答不出来呀。”至于不发证的原因,墨时多次向商标局相关科室咨询,也通过盆有问到了内部消息,答案是一致的:印申请注册证的纸没有了,打印不出来。

“这真不是我们事务所的责任,全国范围都这样,但凡有一家机构能拿到申请注册证,我就敢上商标局给你们争取去。问题是全国范围都拿不到,知道吗?”墨时的顾客在电话里标明要自己去问商标局,墨时解释。

被通知下架厂家损失巨大

“顾客天天打电话催我,由于没有这个申请注册证,天猫、京东让他们的货下架,商场超市一看你这个申请注册证老下不,都让你直接收摊儿。人家药厂,药要上市得拿着申请注册证去食药监局审批,这证下不来,食药监局就批不了。还有就是一些打官司的,没有申请注册证,维权没有依据啊!”

“注册商标证那个纸,它不是一般的纸,而是跟人民币类似,有防伪功能的。最近可能是申请注册证还要再升级、对纸张又有了新的要求,因此才迟迟没法买到合适的纸。但我们也在想,采购真的有那么难吗?还是说有别的问题,例如说纸张跟打印机不匹配?或者信息系统出了什么问题?但这些商标局都没公告过,网站上没见到过商标局的公开说明。”墨时说,她也是自己多次去商标局询问,才知道是纸张出了问题。

晚报记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资产处于2016年1月14日发布了“注册商标证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300万张注册商标证;2016年1月26日,该采购项目成交。

那么,纸张现在到位了吗?记者致电成交公告中的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标明自己是政府采购中心的代理公司,这个项目成交后具体的交易进展他并不清楚,具体情况应咨询采购方。记者随后拨通了采购方工商总局办公厅资产处的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标明该项目负责人暂时不在,无法回答。

不一定非要注册商标才能生产销售,可是商场、超市等平台会为了规避转嫁自己的风险,要求商家去申请注册,一是避免外界指责他们的平台销售三无产品、假货,二是万一未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已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平台会卷入双方纠纷。”余恒标明,这是平台企业正常的风险规避行为。

有关商标先用权案件裁判标准不一

笔者将《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商标先用抗辩权归纳为“标识系商标+已经使用”+“有一定影响”。但目前该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最高法未作出相关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时评判标准不一,裁判焦点如下:

(一)“在先使用”的认定标准问题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使用……”。司法实践中,“已经使用”系时间概念,对应的是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但有些法院不仅要求“在先使用”要早于注册商标日,更有甚者还要求早于注册商标人使用前,制定了“双重在先标准”。如“某火锅品牌侵犯商标权案”中,申请注册商标人A公司申请申请注册“某火锅”商标以前,自然人B先生在其所经营的饮食店内早已使用该商标。终审法院对B先生的“某火锅品牌”在先使用权不予认可,由于B先生使用该商标虽早于A公司,但迟于A公司的成立时间。

(二)先用者“具一定有影响”的有关举证问题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先使用商标须达到“具有一定影响”,“影响”怎样认定?实难量化,因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通常必须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和有关专家意见综合断定。我们以体系解释的方式,依据《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表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另有学者其归纳为“被消费者广为认知”。因此,笔者判定:商标未申请注册的先用者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使用、有固定的销售区域,重点是其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被消费者所认可。但由于举证责任在在先用者一方,鲜有成功抗辩者。典型的“在先使用”成功对抗“在先申请注册”案系“北京某服装品牌”侵犯商标权案,2014年,北京某法院首次适用新《商标法》“保护商标先用权制度”审理某品牌商标案,法院最终判定依据被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B女士系恶意抢注,无权禁止A公司使用其商标。

(三)“商标先用权”的边界问题

《商标法》容许在先使用人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决定了商标先用权受到多大程度的保护。地方法院对“原使用范围”理解为限定其经营区域、商品经营范围或服务类别、公司规模等多种类型。台湾学者认为:尽管商标在先使用作为注册商标制的有益补充,但不能因噎废食,埋没了注册商标制的根本价值。国家实行注册商标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市场主体抢先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尽快打造排他性的商标使用权,从而让经营者全心谋发展,免除后顾之忧。但应从什么角度对商标“原使用范围”进行把控,已成为目前的司法实务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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