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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使用权入股的股东是否仍然享有专利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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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使用权入股的股东是否仍然享有专利权,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条件

以专利使用权入股的股东是否仍然享有专利权

宣讲要点在中国,股东能够将专利权用货币估价后作价出资。那么,股东以专利使用权入股后,还对专利技术享有专利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关于公司出资形式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向工商企业转让权利。假如出资协议中明确以“技术使用权”入股,则公司使用该知识产权时应经原产权人同意。典型案例甲公司在2006年6月研制成功了一种“某生物化学制剂”,随后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发明专利中请。2007年12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甲公司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公布。后经甲公司提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甲公司的中请进行实质审查后,授予了发明专利。2008年1月,甲公司与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某生物化学制剂”药品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组建乙公司生产该药品;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资金入股,占股份的70%,甲公司以“某生物化学制剂”发明专利的使用权入股,折价后占30%。乙公司申请注册成立后,甲公司又与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该发明专利的技术保密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保密的内容为该专利技术以及相关资料,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得到甲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技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008年4月,乙公司与丙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某生物化学制剂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丙公司接照乙公司提供的“某生物化学制剂”技术和资料生产一批药品;丙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专有技术使用费18万元。随后,丙公司便利用该项专利技术生产出了一批药品。甲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08年6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评析本案中,甲公司将该项专利技术入股后仍对该项技术享有专利权。毫无疑问,甲公司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技术依法享有专利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关于公司出资形式的规定,甲公司作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向工商企业转让权利。甲公司只是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作价评估后入股,并未办理相关专利权转让手续,因此,该项专利技术并不是乙公司的独立财产,乙公司只享有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而甲公司对该项技术仍然享有专利权。乙公司与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乙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受到股东协议的约束,即应受到甲公司与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保密合同的约東。乙公司在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别人使用时,应当得到甲公司的许可。可是本案中,乙公司却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就与丙公司签订了““某生物化学制剂”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再者,根据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别人财产该合同无效的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能够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向甲公司道歉,并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对于甲公司的专利权被乙公司与丙公司侵犯的情况,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是,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甲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明确;实际损失难以明确的,能够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明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明确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明确。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能够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条件

注册商标,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条件?

注册商标,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含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那么,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条件呢?

在中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能以下列身份提出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人合伙经营者;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五)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

中国大陆自然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拥有经营主体资格。仅凭身份证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目前,自然人直接去商标局注册商标大厅办理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局要求提交的申请文件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个体工商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应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能够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经营者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合伙经营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三种基本方式之一。此外两种方式为个人经营和家庭共同经营。因此其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申请书件参照个体工商户要求提交。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能够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可是,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港澳自然人、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台湾自然人,可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期1年以上的通行证复印件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可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可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安部门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有效期1年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复印件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此外,自然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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